莫把出访当福利
王国芳
光明网2013年2月14日转载了《新京报》的《新闻出版总署:总署领导每年出访最多1次
且不超10天》一文,讲到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实施办法》,在严控出国出境方面,对出访时间和次数做了规定:“总署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安排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每次出访地不超过3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每次出访时间不超过10天;除跟随总署领导同志出访外,每次出访地不超过2个国家。”
三公消费是当前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其中因公出国(境)经费作为三公之一自应受到严格限制。我们对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对因公出国(境)作出相应规定,理应拍手叫好。但从规定的具体内容来看,却又不得不让人对其效果产生怀疑、产生担忧。
首先看对领导同志的规定:“总署领导同志每人每年安排出访不超过1次,时间不超过10天,每次出访地不超过3个国家。”
“每人每年安排”的出国出境访问是什么意思?规定次数、规定天数、规定国数的“出访”到底是为了什么?有工作需要才出访,没工作需要就不要出访,这是很明白的道理。工作有需要,一位领导出访两次、出访11天、出访4国又有什么关系呢?总不致于说为了解决一个问题,A领导出访了10天,但离问题解决还需要2天时间,然后就按“规定”A领导不得不归国,然后再换成B领导出访,去把余下的工作做完?!这不是滑天下之大稽吗?关于出访国数的规定,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假若一项工作牵涉到4个国家,甚至这4个国家地域上也非常接近,本来一位领导出访,一气呵成访问4国,就把这个问题给解决了,难道还硬要因“不超过3个国家”的这一规定而换两拨领导出访不成?
再看对机关工作人员的规定:“机关工作人员每次出访时间不超过10天;除跟随总署领导同志出访外,每次出访地不超过2个国家。”这个规定除了存在刚才分析的对领导同志的规定所具有的问题外,还存在一个新的问题:为了工作需要,一位“领导”出访,带了若干“机关工作人员”,若这位领导这次“出访”的目的地是恰好又是3个国家,那么,在访问了两个国家以后,是请“跟随”出访的“工作人员”先回国然后由领导不需工作人员“跟随”而单独“出访”第三国呢?还是再重新“安排”一批“跟随”的工作人员访问第三国?这确实是一个挺令人纠结的问题。
我们所要的厉行节约、我们所要的反对浪费,是实实在在的行动,而不是不切实际的数字或者文字游戏。
莫把出访当福利!把出访不当工作,把出访当福利,只要这种观念不转变,再漂亮的规定都只是毫无意义的空话和废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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