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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猕猴自拍”的著作权界定

(2014-08-22 16:57:04)
标签:

杂谈

● 侯建江

近日,维基百科和英国摄影师大卫·斯莱特(David Slater)之间因为一只猕猴的自拍照片引发了版权纠纷。维基百科认为任何人都不享有猕猴自拍照片的版权,应该进入公有领域。而摄影师却抱怨道,“猴子只是按下了快门,其他的事情可都是自己干的。”

一般来讲,照片的著作权属于作者,作者是指作品的创作者。在特殊情况下,法人也可以享有著作权。但到目前为止,还没有听说哪个国家的法律承认动物也可以作为权利主体。因此,即使猕猴按下快门产生了作品,它也不能成为照片的著作权人。更重要的是,猕猴的自拍动作完全是自发的,并不是在摄影师的安排下完成的,因此,摄影师对此也没有理由主张任何权利。

创作是一项智力性劳动。就摄影而言,这是一个过程,不仅涵盖作品的构思、取景、构图,还包括光圈、速度、焦距的调节以及照片的后期制作。因此,不能简单地以快门的操纵来决定著作权的归属。因为按动快门有时并不是智力成果的决定性因素,而快门以外的工作却是这些作品产生价值的源泉。在摄影界有一种说法,“三分照相、七分暗房”,这充分说明快门之外的因素对作品所产生的巨大影响。更为夸张的是,当今一些数码后期制作达人,轻点鼠标就可以利用摄影素材制作出优秀的摄影作品,在这一过程中,他并没有使用快门。早在2009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一位专家就曾经说:“摄影虽然是一门瞬间艺术,但我们对于摄影创作过程的理解不应该仅限定在按动快门的那一刻,而应该适当延长。”

同样在国外,某摄影师将一架自动相机挂在宠物猫的脖子上,在其行进过程中产生了一系列照片。在这里,摄影师并没有按下照相机的快门,他把动物当作了自己创作的一种工具或者手段。我们认为,法律既然规定动物的所有者应该为动物对他人造成伤害承担责任,那由所有者来获取动物所产生的收益也符合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因此,由这位摄影师享有宠物猫拍摄的这些照片的合法权益应该没有什么疑问。而对于那些无法认定版权合法拥有者的照片,将其纳入公共领域也是一件非常合理的事情。

(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供本报专稿,作者系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副总干事,维权咨询热线:010-65245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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