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长上班“偷菜”丢乌纱太离谱
(2010-05-10 02:1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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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杭副处偷菜杂谈 |
干部的任免是有严格的组织程序,“偷菜的副处级”仅仅违反了余杭区党政机关“五条禁令”,就要求其辞去党内外职务,此举欠妥。违反“五条禁令”可以启动问责程序:停职检查、警告记过处分、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根据其所犯错误的程度和态度决定执行其中一项。“副处级”上班玩“偷菜”游戏固然不对,但只要他能认识错误,幡然改过,给个警告处分已经够“严肃处理”了。
笔者曾仔细浏览了此条消息的评论栏目,绝大多数网友认为是“小题大做甚至在作秀”。前不久,一环保局长(正处级)因对郊区菜地大面积遭化工污染负领导责任,被记过处分。一文化局副局长(副处级),长期与有夫之妇苟合被抓个正着,结果也只给了个党内警告处分。相比之下对“偷菜的副处级”的处罚比“偷情”的副局长就严重多了。上千亩菜地遭污染,总比“副处级”在网上偷几棵大白菜要严重多了吧。
对干部的处罚应当实事求是不枉不纵,任何畸轻畸重的处理都达不到教育挽救的目的。余杭区纪委为了使“五条禁令”得以贯彻实施,不顾干部处罚的有关规定,采取“宰鸡恫猴”的手法,结果只能适得其反。再则,“对其他违规违纪的非承诺对象进行了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这样的处理更是明显不公。非承诺对象“害病”由承诺对象来“服药”,这种治疗机关懒散作风的“医术”,对“非承诺对象”无疑是一种纵容,他们违反“五条禁令”只会受到“批评教育并责令整改”,他们的上司却落了个“辞去党内外职务”的处罚,谁会偷着乐?
笔者偶尔也有上班“偷菜”的“恶习”,“副处级上班‘偷菜’丢乌纱”的前车之鉴令我顿彻顿悟,今后一定要“金盆洗手”,万不可为了侍弄“开心农场里的几个红薯”,害得我真的“回家卖红薯”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