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及信托计划借道基金参与
(2014-07-09 10: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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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 |
一、
问:有报道称,监管部门拟发文禁止结构化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股票,并且大股东和管理层不能参加认购,请问是否属实?
答:我们注意到,近期有媒体报道称存在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通过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的情形,认为存在道德风险。还有媒体报道称我会拟发文禁止结构化资产管理产品参与认购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
结构化的资产管理产品权利义务关系复杂,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参与的资产管理产品认购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后,其如何适用短线交易、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高管持股变动以及相应的信息披露等法规,如何在发行方案等相关文件中事先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义务等,涉及到诸多法律规范的理解与适用,对于这些新问题、新现象,需要认真研究、合理规范,目前暂未对此类申请发核准批文。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直接参与认购本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票,已经有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规范,可遵照执行。
二、
近日有朋友咨询证监会,有如下回复:
定增对信托公司,必须是自有资金。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做结构化设计,通过基金公司的单一定向资管计划账户参与定增,在通过询价进行的非公开发行中应该不受限制。但在战略投资过程中(锁价模式下,董事会决议确定发行对象的),目前证监会不允许这种结构化融资,必须说清楚基金的资金来源,终极的认购人必须是单一的特定投资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