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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三个备忘录-学习笔记(上篇)

(2012-11-07 18:17:36)
标签:

杂谈

分类: 三、财务顾问-并购重组及借壳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三个备忘录-学习笔记(上篇)

 

致谢:感谢和君商学院股权激励专刊资料的启发,特别是其股权激励五角模型的提法。

 

 

第一章 总则... 1

一、立法目的... 1

二、股权激励的定义、基本方式... 1

三、基本原则... 1

第二章 一般规定... 2

一、对上市公司的总体要求... 2

二、激励对象... 2

三、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2

四、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3

五、股份来源... 3

六、数量... 4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5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使及终止... 6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6

一、限制性股票的定义... 6

二、限制性股票的业绩条件... 6

三、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 6

四、限制性股票的时间... 7

五、限制性股票的禁售期限... 7

第四章 股票期权... 8

一、股票期权的定义... 8

二、股票期权的行使限制... 8

三、股票期权的授予... 8

四、股票期权的时间... 8

五、股票期权的授予价格... 8

第五章 实施程序和信息披露... 9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目的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股权激励的定义、基本方式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

 

三、基本原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

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

 

第二章 一般规定

一、对上市公司的总体要求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激励对象

要点

 

法条

1、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2、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原则不得为激励对象

其近亲属参加的,需关注匹配性

备忘录1

二、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成为激励对象问题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

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3、 不能同时参加两个公司激励计划

备忘录1

七、激励对象资格问题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

 

4、监事会审核作用、监事不得参加、激励对象基本情况披露

备忘录2

一、激励对象问题

1、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

为确保上市公司监事独立性,充分发挥其监督作用,上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

2、为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监督作用,公司对外披露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时,除预留部分外,激励对象为董事、高管人员的,须披露其姓名、职务、获授数量。

除董事、高管人员外的其他激励对象,须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其姓名、职务。

同时,公司须发布公告,提示投资者关注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内容。

预留股份激励对象经董事会确认后,须参照上述要求进行披露。

 

5、董事高管技术人员以外的人员参与激励的合理性分析

备忘录3

七、激励对象范围合理性问题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外人员成为激励对象的,上市公司应在股权激励计划备案材料中逐一分析其与上市公司业务或业绩的关联程度,说明其作为激励对象的合理性。

 

 

三、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

要点

 

法条

1、基本规定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2、限制性股票的基本规定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禁售期限。

 

3、行权指标设定

备忘录1

五、行权指标设定问题

公司设定的行权指标须考虑公司的业绩情况,原则上实行股权激励后的业绩指标(如:每股收益、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和净利润增长率等)不低于历史水平。

此外,鼓励公司同时采用下列指标:

1)市值指标:如公司各考核期内的平均市值水平不低于同期市场综合指数或成份股指数;

2)行业比较指标:如公司业绩指标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4、绩效考核指标的设定

备忘录2

四、其他问题

1、公司根据自身情况,可设定适合于本公司的绩效考核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应包含财务指标和非财务指标。

绩效考核指标如涉及会计利润,应采用按新会计准则计算、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

同时,期权成本应在经常性损益中列支。

 

5、禁止亏损公司激励对象行权

备忘录3

三、行权或解锁条件问题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应明确,股票期权等待期或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内,各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均不得低于授予日前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解读:发布备忘录3号之前,而此前两家2007年亏损的上市公司实施了股权激励。这意味着等待期内上市公司一旦亏损,激励对象将无法通过行权获得激励股票。

 

6、否定了救生艇条款

备忘录3

四、行权安排问题

股权激励计划中不得设置上市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等情况下激励对象可以加速行权或提前解锁的条款。

 

解读:针对此前少数上市公司为激励对象制定的救生艇条款,3号备忘录予以了否定。

 

 

四、禁止提供财务资助

要点

法条

1、禁止财务资助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资助激励对象

备忘录1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五、股份来源

要点

法条

1 基本来源

试行办法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2、存量、增量

备忘录1

一、提取激励基金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则 

1)提取激励基金应符合现行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并遵守公司章程及相关议事规程。

2)提取的激励基金不得用于资助激励对象购买限制性股票或者行使股票期权。

 

3、存量、增量

备忘录1

三、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折扣问题

1、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2、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

若低于上述标准,则需由公司在股权激励草案中充分分析和披露其对股东权益的摊薄影响,我部提交重组审核委员会讨论决定。

 

4、禁止大股东赠与股份

备忘录2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5、回购

备忘录2

三、股份来源问题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

股东拟提供股份的,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

然后,按照经我会备案无异议的股权激励计划,由上市公司将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上市公司对回购股份的授予应符合《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即必须在一年内将回购股份授予激励对象。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6、预留股份

备忘录2

四、其他问题

3、 公司如无特殊原因,原则上不得预留股份。确有需要预留股份的,预留比例不得超过本次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数量的百分之十。

 

 

六、数量

要点

 

法条

1、总体数量、个体数量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

 

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2、股票期权的数量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

 

3、一次授予和分期授予注意匹配性

备忘录1

四、分期授予问题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一次授予,则授予数量应与其股本规模、激励对象人数等因素相匹配,不宜一次性授予太多,以充分体现长期激励的效应。

 

若股权激励计划的授予方式为分期授予,则须在每次授权前召开董事会,确定本次授权的权益数量、激励对象名单、授予价格等相关事宜,并披露本次授权情况的摘要。

 

授予价格的定价基础以该次召开董事会并披露摘要情况前的市价为基准。

其中,区分不同的股权激励计划方式按以下原则确定:

1、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股票期权,授予价格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第24条规定确定。

2、如股权激励计划的方式是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定价原则遵循首次授予价格原则,若以后各期的授予价格定价原则与首次不一致的,则应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预留股份的处理办法参照上述要求。

 

 

七、股权激励计划的基本内容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来源、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授权日、可行权日、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标的股票数量、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合并、分立、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离职、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

 

八、股权激励计划的行使及终止

要点

 

法条

1、终止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2、行使

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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