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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设最低消费不如建立价格公平机制

(2014-10-10 02:51:50)

禁设最低消费不如建立价格公平机制

 

文/李松林

 

   根据商务部8日发布的《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将禁止餐饮经营者设置最低消费。《办法》将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10月9日,《北京晨报》)

 

   民以食为天,食品的安全和价格总是牵挂着人心。长期以来,诸如餐饮业盛行的自带酒水、消费餐具另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霸王条款”,公众颇有微词、屡受诟病。事实上,在此次商务部正式发文之前,各级各地政府部门、消费者协会都曾有过类似“禁止条例”,早在今年2月12日,最高法院也曾明确“禁止自带酒水”、“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属霸王条款,消费者可请求法院确认其无效。

 

   然而,纵然有多道禁令封杀,餐桌上的“霸王条款”却依旧坚挺,甚至有些愈演愈烈。究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几点。一方面,消费者本身的维权意识薄弱,“吃顿便饭岂要惹顿官司”的心理不在少数;另一方面,来自法律层面的约束偏软,甚至有些空白。一些地方和部门的禁令,仅仅停留在一味否定的行政命令层面上,并未清晰明确持“霸王条款”者需承担的具体法律责任。当然,最重要的一点在于,当前消费者群体的维权成本偏高。维权成本高,一来导致消费者“怕麻烦”而主动舍弃维权;二来,在某种程度上,变相纵容和加剧了餐饮业“霸王条款”的流行。

 

   所以说,应该认识到,扫除附着在餐饮业的“霸王条款”,光靠一纸禁令是远远不够的。禁令要下发,维权途径也需要随之扩宽,除了传统的电话举报,可否利用新媒体技术,试行短信举报和网络举报?并且,针对餐饮业的维权纠纷,法律层面在完善细则、明确责任和禁区的基础上,如何简化维权程序,使消费者的维权活动更方便、成本更低廉,也是需要立即着手推进的课题。

 

   但是需要看到,铲除餐饮业“霸王条款”,仅仅停步在法律层面的探讨,无疑是治标不治本,收效甚微的。法律可以对经营者的经营活动进行规约,但也不能矫枉过正,过分危及经营者利益。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需要建立一个公平、透明的价格机制来平衡各方利益。长期以来,消费者之所以对“自带酒水”、“最低消费”此类规定深恶痛绝,并非是消费者不愿出钱买单,而是,往往这些“霸王规定”的价格高得离谱,无法使常人承担。市场经济条件下,消费者当然可以选择“用脚投票”,但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应该在透明、公平的价格机制内运行。也就是说,饭馆包间消费、所售酒水价格在哪一个价格范围才算“合理”,超出“合理范围”,需要接受什么处罚,这是需要各地政府部门和消协去重点研究明确的。这样一来,只要价格公平合理,消费者对包间消费、酒水价格的“吐槽”才会越来越少。

 

   一句话说,对于禁止和废除餐饮业的“霸王条款”,不能仅从法律的角度考量,更应站在市场和经济活动的角度,结合实际,制定规约,让经营主体手中的价格更公平、更透明,以公平合理价格机制来保护消费者的选择权。

 

作者QQ416414582,转载需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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