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禁发“黄段子”的乌托邦情结
近日,《济南市妇女权益保障若干规定》经济南市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规定提出,禁止以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方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行为人所在单位、妇女组织或者有关部门进行投诉。有关单位或部门在查清事实后,应当依法对实施骚扰者进行处理。(11月29日《山东商报》)
诚然,以立法的形式,禁止“黄段子”骚扰女性,无论对保障妇女权益,还是净化社会风气都大有裨益。可是,一方面,这样的立法似乎并不被舆论看好,反而被网友大加揶揄讽刺。另一方面,此前各地曾多次掀起立法禁止“黄段子”的扫黄风浪,最终效果却朦朦胧胧,不了了之。究其原因,立法禁发“黄段子”在很大程度上并不具备现实操作性,具有一层浓烈的乌托邦情结。
首先,“黄段子”是否涉黄如何界定?在段子文化里,虽然有很多非常智慧,非常幽默的段子,但是这里面也确实是有一些低俗的,少儿不宜的,不是在任何场合任何人都可以接受的段子。正因为每个人的个人价值观和个体感官不同,想要真正厘清黄段子、暧昧段子、低俗段子的区别,显然具有相当大的难度。
其次,“黄段子”取证困难。立法语境里,给黄段子定性尚且困难,谈取证问题将更不容易。现实生活中,夫妻之间,男女朋友之间互发“黄段子”无可厚非。在其对立面,如果同事之间,上下级之间发送“黄段子”显然已经触及法规底线。但生活经验告诉我们,有很多妇女在遭遇“黄段子”骚扰后,碍于脸面、工作压力等各种因素并不愿意举报。不到万不得以,一般很难走上法庭与发“黄段子”者撕破脸面,对簿公堂。于是,立法禁发“黄段子”的效率怎样需要被打上一个大大的问号。
第三,立法禁发“黄段子”力量太单薄。在我们的印象中,妇女是弱势群体,所以需要各种法规的护佑。立法禁发“黄段子”或许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妇女受骚扰的频率,但要想实实在在保障妇女权益,显然需要各项配套措施协调(比如在就业再就业、享受教育,医疗保障等领域立法)。如此看来,立法禁发“黄段子”这种单兵突进的方法,杀伤力究竟有多大并不值得公众报以乐观情绪。
大家犹记得,北京、四川、河南等地都曾有过立法禁止“黄段子”的做法,但落实效果如何公众又知情多少?虽然立法的初衷是好的,但怎样保障法律法规在落实过程中“不走样”值得我们深思。特别是,当一项法规附着上些许纰漏和乌托邦情结的时候,这种警示尤为值得我们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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