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首”之痛源于“权利贫困”
昨日15时,武汉洪山区土库村村民童贻鸿到朝阳双井派出所“自首”。因11月18日下午向楼下投掷砖头“导致一人重伤”,童贻鸿被当地警方通知做笔录。由于不信任当地警方,“钉子户”童贻鸿于昨晨搭乘飞机赴京向警方“自首”。(11月21日《新京报》)
在拆迁的语境中,“钉子户”从来都是“十恶不赦”、“蛮横无理”的刻板印象;然而,在现实的世界里,“钉子户”往往却是“权利贫困”的弱势群体。不管拆迁过程怎样,“钉子户”的命运似乎一直都很悲情:要么妥协,要么“被妥协”。从这个角度来讲,“钉子户”童贻鸿到北京朝阳“自首”,算得上是一次“被妥协”。
之所以说“自首”是“被妥协”,是因为童贻鸿拥有和众多“钉子户”截然不同的境遇:由于砖头“伤人”遭到了司法指控。如果不主动“自首”,童贻鸿很有可能就被法律“公正审判”了。但是,不可辩驳的一点是:这种“自首”之痛源于“权利贫困”。
从已知的一些线索可以看出,“钉子户伤人案”仍然存在诸多盲点。例如,“与拆迁没什么关系”的“伤人”到底是怎么发生的?为何警方会在“伤人”第二天才通知童贻鸿做笔录,事发当天警方的注意力到哪去了?为何“正在调查过程中”的案件会被警方匆匆“定性为刑事案件”?这起“钉子户伤人案”有否被人预谋策划的可能?一边是真相扑朔迷离,一边是警方俨然“证据凿凿”的高调姿态,如此对比难免使人对“钉子户伤人案”心生疑云,急切期盼真相的绽放。
应该清醒地看到,童贻鸿的“自首”并不是出于争取宽大处理的心态,而是一种源于“权利贫困”下的“自救”与“自卫”。对案件本身没有知情权,对还原事件真相没有发言权,对当地公安机关存有失望是童贻鸿“权利贫困”的表征。特别是,在巨大的拆迁利益面前,权力部门敢于“越位”充当“帮凶”的可能大大存在。如果童贻鸿能够拥有自我表达,还原真相的平台机会,如果当地公安机关能够履行独立调查,认真负责的使命,或许童贻鸿就不会“花冤枉钱”进京“自首”。
然而,作为“钉子户”,童贻鸿的权利成为“充饥画饼”,并不断遭受来自强权的现实压力。“被强拆”、“被自首”一遍遍凿空着他对当地有关权力部门的信心。从武汉到北京的实地距离够远,但从“权利贫困”到“权利丰满”的这段鸿沟更远。没有表达权,发言权,没有知情权,面对可能遭受的牢狱之灾,童贻鸿为了寻求司法公正和自我防卫,只能选择进京“自首”。
话说回来,或许我们无法预料童贻鸿进京“自首”的最终结果会是怎样,但似乎都已近感觉到空气中弥漫着的丝丝悲凉色彩。“权利贫困”语境下的“自首”,怎么看都让人坐立不安。如果不能畅通权利渠道,还原事件真相;不能保留本案件的公正调查和裁决;不能在法制框架内赋予每个公民更多的话语权和知情权,你我都有可能成为下一个进京“自首”的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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