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雅君的好用分享
雅君的好用分享 新浪个人认证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0
  • 博客访问:93,967
  • 关注人气:111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我关注辱母杀人案,因为我害怕我有天也会成为于欢

(2017-03-26 08:59:43)
标签:

杂谈

​​


http://mmbiz.qpic.cn/mmbiz_jpg/pfNJToq3cJoqMj3MQ37HbRicVib2XNa5BZN6rVreVsiaNWia8sImHibX2OhHoVr5aGLKrZJqeQibTWkqOmrficr2WH4Rg/640?wx_fmt=jpeg&tp=webp&wxfrom=5&wx_lazy=1

今天的朋友圈被山东聊城辱母杀人案刷屏了。

看完报道,如鲠在喉,雅君我作为曾经的法学院学生,忍不住说一些自己的看法。


1.

催债者涉嫌犯罪在先


据《南方周末》的《刺死辱母者》一文报道,在案发当天,“苏银霞和儿子于欢被限制在公司财务室,由四五个人看守,不允许出门。”

按照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非法拘禁罪的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催债人杜志浩等人显然有非法剥夺苏银霞和儿子于欢人身自由的情节,此外,按南周的报道,催款者对于欢母子也有侮辱、殴打情节。

网上有评论说,催款者限制母子人身自由,是因为苏银霞欠了高利贷未还清,属于有情可原。

但法律可不会对这种因高利贷而非法拘禁他人的行为网开一面——按2000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出的《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所以,在此案中,为索取非法债务而拘禁母子二人的催款者,依然涉嫌非法拘禁罪,并因为有侮辱、殴打行为,应从重处罚。

《南方周末》对此案的报道中写到:“辱骂、抽耳光、鞋子捂嘴,在11名催债人长达一小时的凌辱之后,杜志浩脱下裤子,用极端手段污辱苏银霞——当着苏银霞儿子于欢的面。”

我国刑法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在此案中,杜志浩可能同时涉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并因是当众犯前款罪,属于情节恶劣,应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2.

比起警察不来,

更让人绝望的是警察来了,

什么都没做,就又走了


按南周的报道,报警后,“警察进入接待室后,说了一句‘要账可以,但是不能动手打人’,随即离开。”

在警察离开后,22岁的于欢摸出一把水果刀向催债者们乱刺,致三伤一死。

按南周的报道: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于欢面对众多讨债人长时间纠缠,不能正确处理冲突,持尖刀捅刺多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害人存在过错,且于欢能如实供述,对其判处无期徒刑。

法院对不认定于欢为正当防卫的解释是,“虽然当时于欢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也遭到对方侮辱和辱骂,但对方未有人使用工具,在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较小,‘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

但派出所已经出警的情况下,被告人于欢及其母亲的生命健康权被侵犯的危险性就真的较小吗?

换位思考,如果我是于欢,警察不来,我还能抱着一旦警察来了,我和母亲就能够得到保护和解救,获得免于侮辱和损害的自由,但警察来了,什么都没做,就离开了。

是的,真正让我绝望的不是警察不来,而是警察来了,但没有保护我。

在此之前,催债人已经对我和母亲采取了羞辱,当警察离去后,我完全有理由相信,他们会继续限制和我母亲的人身自由,继续侮辱我们。并且可能因为我们的报警行为,而报复性地加大对我们的侮辱力度。

而且考虑到催债者那边是11人,我和母亲这边只有2人,寡不敌众,这里真的不存在防卫的紧迫性吗?

按照我国《刑法》第20条的规定,为了使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认为,在这个案子中,于欢刺死1人,刺伤3人的行为,即使因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了重大损害,不属于正当防卫,也应属于防卫过当,虽然要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我们关注的其实

是自己会不会是下一个于欢?


当这个案件和最终审判结果被媒体报道后,迅速引发民间剧烈舆论反弹和争议。

与其说,我们关注辱母杀人案,不如说,我们关注自己被侮辱、损害时,如何才能获得公义,如何才能有效自保?

柏拉图很早说过:“人类对于不公正的行为加以指责,并非因为他们愿意做出这种行为,而是惟恐自己会成为这种行为的牺牲者。”

在看新闻时,我相信很多人会把自己代入于欢的角色,想象如果是自己遭遇这种情况,我会不会把希望寄托到人民警察身上?而当警察并未出手制止,反而转身离开时,我会不会和于欢一样绝望、恐惧又愤怒?愤怒到拿起桌子上那把水果刀,向侮辱我和我亲人者展开血的复仇?

人们在社交网络上积极转发、评论这则案件,正是因为它触发了大家内心最深的焦虑和恐惧——有一天,当我或我的至亲被他人强烈羞辱时,警察没有制止施暴者,我该怎么办?

我会不会因为一时的绝望和激愤情绪,失去理智,做出极端的反击行为并为此付出重大代价,比如无期徒刑?

追究我的罪的法律会同样去追究对我和我家人残酷施暴的人的罪行吗?

会去追究公安机关的行政不作为吗?

著名法学家德沃金也在《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写过:“如果政府不给予法律获得尊重的权利,它就不能重建对法律的敬畏。”

而法律如何才能获得尊重呢?答案是,被公正地执行。

人们会认真遵守法律的前提是人们清楚法律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会公平地惩罚那些侵权者。

法国学者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写过:“一旦法律丧失了力量,一切就都告绝望了;只要法律不再有力量,一切合法的东西也都不会再有力量。”

希望我们的法律有力起来,让被侮辱和被损害者们少一点绝望,多一点希望。

http://mmbiz.qpic.cn/mmbiz_png/pfNJToq3cJpc6HvO6eiczM62RknJbmG88QciaURDbzz4KePw15DQmQbL4YBgJda2ZAwR5veF4uCtamab2wdgIj4A/640?wx_fmt=png&tp=webp&wxfrom=5&wx_lazy=1



​​​​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