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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问责官员,两年后再提拔也应明明白白

(2010-04-01 15:16:13)
标签:

问责官员

干部选拔任用

责任追究办法

党政领导干部

杂谈

分类: 杂文/时评

3月3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等四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其中《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干部受到调离岗位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进一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行为,防止和纠正用人的不正之风。(4月1日  京华时报)

昨天连续发布的这四份关于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文件,共同构成了事前要报告、事后要评议、离任要检查、违规失责要追究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监督体系,彰显出中央反腐倡廉、整肃吏治的坚强决心。最引人关注的当属《责任追究办法》中,对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和降职干部的再提拔限制条款。

随着我国的问责制度逐渐成常态化,问责力度的不断加大,不少在一些重大事件中负有责任的官员被责令辞职、免职或者降职。这对事件中的伤者和逝者是一种安慰,对其他领导干部是一种警示,对人民群众是一种交代,对党和政府的公信力是一种坚固。但是,由于问责制度有待完善,用人制度还存在着一定的缺陷,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比如被问责官员在问责免职后不久便复出,而且不透明就饱受争议。

按理说,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对于犯了错误,甚至严重错误的干部要给他们以改正错误的机会,对于他们中后来表现特别好的人,也会给他们被重新使用的机会,本也无可厚非。公众之所以对官员复出颇多热议,就在于很多官员的复出是在“悄悄的”中完成的。有的官员易位任职很长时间了,公众还浑然未知。这些干部凭什么复出,被问责后是否真正认识到自己的错误,都做了哪些有益的工作,是否具备了重新任职的群众基础等等,公众需要一份被问责干部悔过自新的清单。

问责时明明白白大张旗鼓,复出时却遮遮掩掩悄无声息,问责制度存在着的这些缺陷,让某些政绩平庸,但会搞关系、走上层路线的所谓“能人”,在处理时被网开一面,事过境迁后快速复出,而有关方面并不考虑这些人的德行、对错误的改正情况等,也不听取群众的意见。《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要求对引咎辞职和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降职处理的干部,两年内不得提拔。这不仅阻断了一些投机者的快速复出路,也可以让那些真正愿意反省自我、彻底改过自新的干部,有足够的时间和空间学习、自省和进步。但需要注意的是,即便是被问责的干部复出时机成熟,在程序上也应特别慎重,应该建立一套严格审查、考察、公示的问责干部复出体系,还群众一个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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