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股东权利的保障书
(2009-11-03 19:0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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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股东小宪法注册公司杂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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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注册公司手续变得简单,准入门槛不高的情况下,许多原本需要慎重考虑的事项演变成了完型填空,大多数中小型公司在申请注册时根本未考虑公司的章程对他们的含义,仅仅是一份工商登记部门要求的形式要件还是今后自己权利的保障书。
说到这里,不禁想到了咨询过我的数个案例,在公司注册成立之初,准股东们基于朋友、亲属关系,对于日后的公司管理、议事规则、利润分红等事项或者是因为没有经验考虑不到,或者是基于合作之初的情面羞于启齿,大有车到山前必有路的思想准备。其实不然,公司资本再小,结构在简单,也一定不要忽视公司章程这一关系未来股东各项权利的“小宪法”文件的制定过程。
这不是听危言耸听,作为诉讼律师接触的当事人可能比较多,其中不乏这样的受害者:公司成立之前哥们三人关系都不错,申请注册时网上找个大众版本,稍加修改,注册资金实由一人所出(另两人以社会资源向该股东换取),但出资证明记在其他两股东名下(对此三人无书面协议约定!)议事规则、利润分红也都是套用大众版本,三人各占大约三分之一的股份。经营一段时间后,由于销售渠道、业务拓展主要依赖于另两名股东的社会资源,矛盾逐渐发生,直至二人联手剥夺了他的一切掌握公司的权利。作为创始人他不明白资金全部是他提供的,公司是他一手创办的,为什么现在变成另两个人的天下。我个人认为这个股东之所以处于现在这个窘迫的地位,主要是源于对公司章程的理解不够深入,其实他的这种状况在定立章程之初就可以通过表决机制或是其他额外条款加以防范。再有一种情况就是两名股东各持百分之五十的股份且表决权各为百分之五十的情况,我曾经问过一个公司的股东,为什么要采取这样的方式,他引以为豪的说是为了相互控制,任何一个单独的股东均没有决策权。(注:无论何种有效表决均需要二分之一以上通为)但我认为这样的公司决策机制是存在很大的隐患的,控制风险的手段固然很重要,但当股东对重大事项意见不统一,特别是股东间出现矛盾时容易形成僵局,从而错失许多业务良机。
虽然以上个人见解还不是很成熟,但还是有一定的实践意义的,所以请即将注册公司的准股东们注重你手中的权利,将隐患控制到最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