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双重索赔
(2009-01-24 21:04: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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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交通事故工伤保险杂谈 |
分类: 学法懂法 |
问:职工发生交通事故且被认定为工伤后能否双重索赔?
答: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均属于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
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 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因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具有强制性,劳动者被认定为工伤后即有权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来获得权利救济。两部法律法规未规定相互排斥的条款,也不存在效力等级高低的适用问题,因此,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可获得工伤和交通事故损害的双重赔偿。例如:职工受企业领导指派开车外出办事,属从事本单位的工作,外出期间应视为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有无责任或责任大小,只要不属自杀、自残行为,都应按照工伤保险实行无责任赔偿原则进行工伤认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和上下班交通事故的工伤认定同等对待。
再如:单位会计上班期间步行到银行存款,违章横穿马路,发生交通事故,显然是不对的 ,自己也身受其苦,但不存在自杀、自残的可能性,高度关注手中钱款的安全也是一个客观因素,因此,对这种情形也应认定为工伤。
同时,上述两种情况下,受害者均有权向道路交通事故肇事方提出索赔要求,也应当获得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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