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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费的基数问题

(2009-01-24 20:57:07)
标签:

法律

就业

加班费

基数

基本工资

杂谈

分类: 学法懂法

问:用人单位以基本工资为标准支付加班费,可是基本工资仅是每月工资总收入的一小部分,这样做合理吗?

答:实践中有不少企业和劳动者对加班费的含义和计算方法不甚了解,更有某些企业愚弄劳动者(尤其是外来打工者)。比如:加班费计算基数打折扣,在加班费中减去工资本数,不更新制度工作时间,不发、少发加班费,强迫劳动者加班加点等。在实务操作中,争议焦点集中在加班工资的基数问题上,劳动者一方主张按实际所得为工资基数,用人单位往往主张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而两者数额往往相差较大。

计算加班费会涉及小时工资额、日工资额是多少的问题,而要解决这个问题首先要确定计算基数的问题,即加班费的计算以什么为计算基数呢?说到加班费基数,有必要澄清几个有关工资的概念。劳动法律规范中有关工资管理的法规经常出现工资标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职务工资、岗位工资、标准工资和职务工资等概念,常使人越看越糊涂,但实际上它们之间没有本质区别。工资标准(又称工资率)是指按单位时间(时、日、周、月)规定的工资金额,它表示了某一工资等级或工作(职位、岗位)在单位时间上的工资报酬水平,是计算职工应得工资额的基础。职务工资和岗位工资是指某一职务或某一岗位在单位时间的工资标准。标准工资(亦称基本工资)是指职工在法定时间内完成劳动定额(工作量、工作任务)或实际工作时间,按照既定的工资标准计付的实得工资。而实际上,这些关于“工资”的名称没有多少意义,应该将这些名称统一并简化。

1990年1月1日经国务院批准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一)计时工资;

  (二)计件工资;

  (三)奖金;

  (四)津贴和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十一条  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一)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四)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五)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六)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七)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八)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九)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十)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十一)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十二)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十三)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十四)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劳动部于1995年8月4日颁发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因此,在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时,劳动者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应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总额为基数,而不是基本工资或岗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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