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2009-01-24 21:06:00)
标签:
法律伤残等级劳动鉴定行政诉讼杂谈 |
分类: 学法懂法 |
问: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怎么办?能提起行政诉讼吗?
答:实务中,有些工伤职工感觉自己的伤残很重,认为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级偏低,此时,义愤填膺的工伤职工往往认为要找劳动鉴定委员会评评理,提起行政诉讼,其实这种做法是不可行的。
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
首先,行政复议办法明确规定,这种情况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布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于1999年11月23日发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见第5条)。因此,对于劳动能力鉴定等级不服的,公民、法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法院受案处理都没有法律法规依据。
其次,从劳动鉴定委员会组织和工作性质来看,它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伤残等级鉴定工作是根据国家评残标准进行的,劳动鉴定委员会是当地政府协调劳动、卫生和工会等部门互相配合、支持这项事业的虚设机构,劳动鉴定办公室的工作是具体组织落实。伤残等级和护理依赖程度的鉴定是医学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作出的技术性结论,它在很大程度上属于技术性和事业性的工作,不是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对于工伤职工对伤残等级结论不服,是不能提起行政诉讼的,正确的做法应该是通过由下而上的复查程序,以保障鉴定工作的公正合理。即:如果职工对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伤残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申请省级劳动委员会进行再次鉴定,省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此外,在伤残鉴定结论作出之日1年后,如果觉得伤残情况有变化的,可以重新向当地市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鉴定,并按照新确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有关工伤保险待遇。应注意的是,此时该程序为重新申请复查鉴定,前提是建立在原有伤残情况发生了变化,并不是否定原有的鉴定结论,与上文所述的再次鉴定是不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