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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间代理售房行为是有权代理还是无权代理

(2015-09-30 23:05:33)
标签:

房产

违约金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

深圳房地产律师

颜宇丹

刚收到龙岗法院我代理买方的一起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违约案判决书,涉案房产登记在女方周某名下,其夫谢某作为代理人与买方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合同时及其后都未提供授权委托书。其后男方谢某向中介邮寄一份对原告作出的《解除合同通知》,通知内容为:谢某没有代理权限且签订的合同没有得到业主的追认,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没有法律效力,通知解除该合同。买方遂将谢某和周某夫妻诉至法院,要求退还定金20万元,并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房价的20%812000元。庭上谢某和周某夫妻均认为谢某的该售房行为并未得到周某的授权或事后追认,应属无效。 

法院认为两被告虽主张被告谢某仅有联络买方的授权而没有获得被告周某关于签订房产买卖合同的授权,但在涉案合同签订时,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原告有理由相信被告谢某有代理权,故被告谢某代理被告周某签订的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代理行为有效。从被告周某与第三人中介公司工作人员的微信联络记录看,被告周某在知晓涉案合同已签订的情况下亦未曾表示没有授权给被告谢某签订合同,故本院认为涉案《二手房买卖合同》对被告周某具有约束力,该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双方应予履行。两被告主张涉案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谢某认为其系在不清楚合同内容情况下签名,但没有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亦不予采信。由于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超标准过高,结合被告违约行为出现在合同签订后不久的情况,本院酌情将被告应付的违约金调整为406000元(406000*10%)。法院判决被告周某向原告退还定金20万及违约金406000元。

该案中我方只交了20万定金投入不大,合同签订到违约时涨幅不到合同约定的20%,因此调整到10%也合乎情理。由于法律规定代理人的法律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因此判决由被代理人周某承担违约责任符合法律规定。即使因为缺乏证据认定为无权代理,那么无权代理人谢某也应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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