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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收到330新政后本团队代理的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买方起诉卖方违约一案的判决,本案中卖方在颁布330新政后的4月份要求加价30万被买方拒绝,合同约定2015年4月15日办理首期款监管,但卖方拒绝配合买方首期监管。买方委托本律师团队向卖方发出《催告继续履行合同律师函》,卖方仍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本律师团队代理买方于4月24日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起诉,要求卖方向买方按合同约定支付房产转让价20%违约金人民币730000元。卖方提起反诉,以买方未在合同约定的2015年4月15日前完成首期款支付等义务为由,请求判令没收买方定金15万。
由于卖方违约时深圳房价刚刚上涨,涨幅不大,且卖方在诉讼中辩称买方要求的违约金过高,无论卖方是否存在过错,也请求法庭进行调整。因此法院酌情调整违约金为547500元,即房产转让价的15%。
判决全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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