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问:购房者向开发商交纳认筹金后如果买不到房,认筹金如何退回?
颜宇丹律师答:建设部、发改委和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的通知》166号文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非法预售商品房,也不得以认购(包括认订、登记、选号等)、收取预定款性质费用等各种形式变相预售商品房。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而非法预售或变相预售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依法进行查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拒不整改的,要从严查处,直至取消开发企业资质。
开发商变相违法违规吸收购房者意向金、预付款、认筹金、认购金、VIP意向金、订购金等,有的是为了人为制造商品紧缺,有的为了甄别优质客户哄抬房价,有的为了弥补开发商建设资金不足,违反商品房没有封顶不能预售这一规定。
如果在双方约定期限内开发商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购房者有权收回认筹金。如果认筹金具有定金性质,开发商应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双方约定认筹金的性质只是优先选房资格,签定商品房买卖合同后转为定金,则认筹金不具有定金性质,不适用定金罚则,开发商只需退还购房者定金。
对违法进行预售的房地产企业,应由房地产管理部门处理;违反物价部门对于房地产价格规定的,应由物价部门进行处理;违法吸收资金的,应由金融机构管理部门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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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中国政法大学在职法学博士、全国工商联房地产商会全经联深圳分盟首席法律顾问、深圳广播电台《住在深圳》、《快乐家居》栏目特邀嘉宾、深圳电视台《法观天下》嘉宾律师、深圳市司法行政文学艺术联合会会员、深圳关注购房者律师团成员、深圳颜氏宗亲会法律顾问、中国法制出版社特约作者、《深圳律师》杂志特邀撰稿人、观点地产新媒体专栏作者。
著《婚房保卫战》(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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