别墅装修工之死由谁负责?
(2013-10-10 10:23:11)王先生买了一套别墅,高高兴兴地装修准备和家人一起入住,没想到却出了一件令他无比烦恼的事情,不但装修工程成了半拉子工程,还为此惹上了官司。
王先生买了别墅后就计划着如何装修,他打听到这个别墅区里前一期已经入住的几户人家都由一个装修队装修,质量和价格都很不错,于是王先生找到这个装修队的老板张某,经协商签订了一份工程合同,由张某承包别墅的全部装修工程。张某承接了王先生的别墅工程后,将木工工程转包给孙某,孙某又雇了木工李某进行施工。一天,李某与另一工人在安装别墅挑高吊顶时不慎摔下受伤,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重型内开放性颅脑损伤,10天后因中枢性呼吸循环衰竭死亡。对死亡赔偿问题,因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死者父母聘请律师以侵权责任纠纷将王先生、张某、孙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连带赔付两原告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共计一百余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是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当连带赔偿责任。本案中,王先生将别墅装修工程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的张某承接,张某又将部分工程分包给孙某,原告之子李某受雇于孙某,李某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根据上述规定,涉案违法的发包人王先生、分包人张某及雇主孙某对原告之子李某因安全生产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主张死亡赔偿金按深圳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505.04元/年,提交李某生前在深圳已居住满一年,有固定收入且缴纳社保,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三被告给付死者父母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共计97万余元。
三被告不服,分别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笔者颜宇丹律师作为别墅业主王先生的代理人,上诉的主要理由是:
原审确定案由为侵权责任纠纷案件不当,本案应为人格权纠纷中的健康权、生命权纠纷。原审虽确定了侵权责任纠纷的案由,但通读原审判决书,不难发现判决全文竟然未援引一条《侵权责任法》的法条,同时原审适用了与《侵权责任法》相关法条内容相抵触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迄今为止,我国尚没有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有雇佣,而作为民事侵权基本法律的《侵权责任法》第十条规定:“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一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根据上述规定,并结合本案案情,不难发现本案关于死者李某的死亡属于混合过错,在原因力的分配上,死者自身难辞其咎,其作为一智力正常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未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高空作业证,其施工当时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却贸然进行高空作业,以致造成高空坠落经治无效死亡的后果;张某作为涉案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方和部分工程的分包方,孙某作为该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均对李某具体施工的场所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保障措施,对李某的死亡后果均有过错,依法应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王先生作为工程的发包方虽有选择施工方不当的过错,但该过错与李某的死亡之间并无法律上或事实上的必然因果关系,更非直接或间接的侵权责任人,也非与张某、孙某有共同意思联络的侵权责任人。原审判决在明知李某的死亡并非上诉人之间存在共同意思联络侵权造成的情况下,且死者李某及张某、孙某之间各自的过错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且能够确定各自的责任大小,依法应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而非原判不加区分过错比例和原因力大小径行判令承担连带责任,而且原判无视死者李某自身的过错,未依法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死者李某为农业家庭户口和农村居民,在涉案伤害事故发生时无有效证据证实其已在深圳市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应按广东省农村居民标准计算其死亡赔偿金。李某虽有深圳市居住证,且居住证的有效期至2013年12月,但居住证仅能反映其表面居住信息,并不能切实反映其实际居住情况,根据死者李某父母所提交的李某银行交易明细和李某的社保缴费清单可显示,李某在2010年4月至2012年2月期间有固定收入,其在2012年2月至2013年2月期间在深圳市有社保缴费记录,而涉案伤害事故发生于2013年4月,足见在2012年4月至2013年4月前并无充足证据证实李某在深圳市居住生活并有稳定的收入来源,依法应由死者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目前,本案正在等待二审开庭。王先生家的别墅装修已经停工,而且这个别墅里还没住进来就死了人,让王先生的家人感到很不吉利,即使再卖出去也必须将实情告知买方,否则隐瞒“凶宅”情况,一旦买方得知则有权提出撤销买卖合同。笔者颜宇丹律师在此提醒准备装修房子的业主,一定要找具有装修资质的正规装修公司,否则将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野战军”,一旦出现伤亡事故,业主难辞其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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