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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函成功化解租赁合同纠纷

(2013-01-14 09:05:57)
标签:

租赁合同

承租人

出租

深圳房地产律师

颜宇丹

在广东,一些村委会或居民委员会成立了股份合作公司或经济发展公司,出租一些集体土地上的厂房和商铺。一些商户与村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发展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租用出租房屋进行经营,一般租赁期限比较长。在租赁期间,村委会或股份合作公司、经济发展公司领导换届,由于种种原因,新领导不愿再继续履行原来的租赁合同,或租赁物所处地段慢慢旺起来后,出租方寻找借口以承租人违约提前解除租赁合同,或认为租赁合同终止,要求租户搬离,以便租给出价更高的租户。

   以下两个案例中出租方向租户发出通知要求搬离,笔者颜宇丹律师接受承租方的委托,经仔细分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结合实际情况,分别向出租方发出律师函做出回应,目前都已得到圆满解决,成功化解了租赁纠纷,双方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案例一中承租人与村委会签订了租期为二十年的租赁合同,双方在租赁合同第五条中约定:“合同签订日起乙方有权拆除租赁场地内任何建筑物,作为修建厂房,甲方无权干涉,五年内乙方需建筑1000平方米以上混凝土砖结构厂房,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现合同已履行到第九年,村委会委托律师向承租人发出律师函称:“村委会提供的合同和村民反映情况的是:你没有履行《出租合同书》第五条的约定,对村委会的实际利益有重大损失,故按照合同的约定,村委会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特函告你,请你在接到本律师函十日内到村委会协商签定终止合同。”

    笔者颜宇丹律师向该村委会发出律师函回应:“签订该合同后,承租人已依约在约定期限内重建和新建了1000平方米以上混凝土砖结构厂房,贵委在约定的五年期限届满后多年也未对承租人的建筑规模提出过异议。承租人已全面切实履行双方的合同约定,在合同约定期间无任何违约行为,该律师函中所称并非事实,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承租人与贵委签订的《出租合同书》第十条的约定:‘甲、乙双方无故终止合同,赔偿对方经济损失。’从今年9月份开始,贵委以征收为由拒收承租人交纳的租金。如贵委无故提出终止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应当赔偿承租人的经济损失。现承租人要求贵委提供收款账号,以便承租人按时交纳租金,否则承租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贵委的违约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承租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律师函发出后,该村委会没有再要求解除合同,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案例二中承租人与某股份合作公司签订了两份阴阳租赁合同。双方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租期为2007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双方又于2008年8月20日签订一份租赁合同并于政府备案,租期为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该股份公司于2012年12月5日向承租人发出《通知》,该《通知》中称“由于贵商户与我公司租赁合同期满,我公司经股东代表大会决定,不再与贵商户续约。从合同期满之日开始计算,我公司给予2个月期限给贵商户及租户做搬迁之用”。

   笔者颜宇丹律师受承租人委托,向该公司发出律师函:“一、该《通知》张贴在店铺外墙面,承租人无法核实该《通知》上加盖公章的真实性,而且承租人未收到该《通知》中提到的股东代表大会决议,因此该通知不具有合法性。二、承租人于2008年8月20日与贵司签订《深圳市房屋租赁合同书》,并于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进行合同备案,合同登记(备案)号:宝XX,双方于该合同第五条约定“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自2008年8月20日起至2013年7月19日止”,虽然承租人曾与贵司于2007年12月1日签订《租铺合同》中第一条约定:“租约期为五年,甲方自2007年12月5日至2012年12月4日止租给乙方。”但该合同条款约定的租赁期限被签订时间在后并经政府备案的正式租赁合同所变更。因此,承租人与贵司约定的租赁期限应于2013年7月19日止。三、承租人与贵司于2008年12月1日的签订《租铺合同》第六条约定:“在租约期满后,乙方有续租的优先权。”因此,即使租赁期满,按照双方合同约定和真实意思表示,承租人也享有优先承租权,承租人有权继续与贵司签订新的租赁合同。综上,《通知》中所称合同期满,要求承租人搬迁缺乏合同依据和法律依据。如果贵司提前解除双方租赁合同关系,承租人将采取法律手段就贵司的违约行为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就承租人因此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追索。”这份律师函发出后,该股份公司接受了律师函上的意见,不再要求收回该商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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