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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案件深圳房地产律师颜宇丹 |

文/深圳颜宇丹律师
离婚案件财产分割中房产部分的处理是难点,因为房屋是高消费产品,房款的支付时间往往从婚前跨越到婚后,已付房款的构成也很复杂,其中有个人财产也有共同财产,有的房款中还有父母出资的部分或者其它借款,夫妻感情恶化后,还会出现一方擅自转移房产的情况。尤其是夫妻拥有多套房产时,房产的归属和补偿问题就更显智慧了。
以下是笔者颜宇丹律师代理的一个离婚纠纷案件,案例中的夫妻拥有共6套房产,房产情况比较复杂,该法院判决对各种情况的夫妻房产分割都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案情简介】
案例中的夫妻名下各套房产的情况是:
房产一: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为65万元,首付20万元,抵押贷款45万元,贷款提前清偿完毕。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506869元。男方主张该房为其婚前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财产,应归其所有。
房产二: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为76万元,首付20万元,抵押贷款56万元,截止至2012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485895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1592368元。男方主张该房为其婚前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财产,应归其所有。
房产三: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83万元,首付25万元,向银行贷款58万元。截止2012年8月尚欠银行贷款427639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1869358元。男方主张该房为其婚前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财产,应归其所有。
房产四:登记在女方名下,婚后购买,购置价为70万元,首付28万元,向银行贷款42万元,截止至2012年8月,已偿还银行贷款本金187000元,利息97598元,尚欠银行贷款余额233000元。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197568元。女方主张该房由其父母全部出资购买,并主张应属于女方个人财产。
房产五: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前购买,购买价为65万元,首付20万,向银行贷款45万元,于婚后还清贷款,其中,男方婚前偿还银行按揭贷款本息319587元,夫妻婚后共同还贷180614。男方将该房产转移登记在其兄弟名下,法院委托评估机构对该房进行评估,转移当时该房评估价值3587469元。
房产六:登记在男方名下,婚后购买,购买价为78万元,首付款17万元,贷款61万元,卖价为97万元。女方主张男方系私自变卖,要求男方予以损害赔偿,
【法院判决】
房产一、房产二、房产三均为男女双方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且男女双方均无法证明上述房产属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或者为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孳息或者自然增值,故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男方主张该三套房产为婚前财产投资所产生的财产,应归其所有,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上述房产的净值(现评估价减去尚欠银行按揭贷款)分别为1506869元、1106473元、1441719元。
【夫妻房产分割难点】
婚姻存续期间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部分以及增值部分,离婚时要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按照具体情况,在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下进行判决,具体计算公式为双方应分割部分=夫妻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实际总房款(总房款本金+已还利息)X离婚时房屋的市场价值。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银行按揭也应由其继续承担。
二、婚后父母为子女购买不动产的认定问题
婚姻法解释(三)关于父母婚后给子女买房的规定,是指父母支付全款给子女购买房屋且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的情形。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父母只是在子女婚后支付首期款,夫妻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首付款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
三、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处理
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自然增值归个人所有,如果属于主动增值,则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法院的观点是因通货膨胀或者其它不是因当事人的主观努力而是因市场价值的变化产生的增值属于被动增值,没有所有权的配偶对增值部分无权要求分割。当一方的个人财产由于他方或双方所支付的时间、金钱、智力、劳务而增值的,应属于主动增值,离婚时应当将增值部分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