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颜宇丹律师就投资回报率法律问题答记者问

(2012-10-23 13:50:22)
标签:

颜宇丹

投资回报率

缔约过失

评估机构

深圳房地产律师

房产

有记者采访笔者颜宇丹律师:售楼人员对购房者的推销楼盘时提到投资回报率的具体数字,但是经过购房者自己测算及多方了解,发现根本不可能达到这一收益率,开发商这种行为是否有欺瞒消费者的嫌疑?

颜宇丹律师:

第一、关于投资回报率可谓见仁见智,其结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需要采用多种方法测算。售楼人员提到投资回报率的具体数字,是时间点还是今后若干年,投资回报率受市政配套、人口等不可预计的因素影响,不同于售后包租的具体计算方法,购房者应要求其提供计算方法。

第二、消费者购买商品房是要承担必要的商业风险,对投资回报率发生争议可由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销售中一般性的商业吹嘘不构成广告许诺,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有明显的、故意的夸大其辞,做不真实的宣传误导消费者,属于过份的商业吹嘘,开发商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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