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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词

(2010-04-05 18:4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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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被告人张XX被控故意伤害一案

刑事附带民事部分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广东圣方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张XX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的辩护人并担任其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代理人。庭审中,对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张XX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公诉,被告人张XX作了无罪辩解,辩护人作了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涉及的被告人罪与非罪的关键性问题尚不能确定:

为此本案存有以下问题:(1)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置条件必须是行为人构成刑事犯罪。也就是说受害人要求赔偿的损失必须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的物质损失,如果其经济损失不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直接造成,就不属于附带民事诉讼解决的问题,不能提出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2)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为原告人,本案原告人赵XX不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伤害为何形成的,为此原告人的伤害结果因果不明。(3)由于附带民事诉讼是相对于刑事诉讼而言,如无刑事,附带民事也就失去了依附物而不能存在。而本案各种证据尚存在许多矛盾,且矛盾未能排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缺乏充分证据证实,因此被告人张XX不应对原告人赵XX进行赔偿。

      以上意见,谨请采纳。

                         

                              

 

             代理人:广东圣方律师事务律师: 颜宇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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