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心陷阱:军产房的猫腻
(2008-11-08 14:4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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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年来,由于特殊的历史原因,深圳陆续兴建了大量“军产房”。其中一部分原作为部队配套设施兴建,建成后却进入市场销售,由于其价格相对商品房十分低廉,因此吸引了大量购房者。但此类住房由于游离于政府的监管之外,一旦出现纠纷,极难解决。
我就曾代理过一起军产房二手房纠纷案,案中的被告收到原告的预付款后即不交房,也不按承诺过户(事实上也无法过户)。原告无奈要求退还预付款,而被告置之不理。原告投诉无门(地方政府不受理有关部队的投诉),只能走法律途径向法院起诉。
因此,希望朋友们在购买军产房时慎重!
原告:李 X X , 女,1967年6月出生,住所地深圳市 X X 区 X X
路X X 区 X 栋 X
被告: 杨 X X ,男,1970年5月出生,住所地广东省边防总队第 X 支队。
诉讼请求:
1、请求确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无效;
2、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房屋预付款人民币
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6年11月3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地产转让合同,被告将位于 X X 区 X X X 路 X X 大厦 X 栋 X X 室物业转让给原告。合同约定:房屋总金额为人民币80万元整,被告负责办理产权转移的相关事宜。另约定,合同签订三日内,原告向被告支付20万元人民币,被告交付房产给原告。原告分别于2006年11月22日支付被告32万元人民币,2006年11月27日支付3万元人民币,2006年12月19日支付5400人民币,2006年12月28日支付2700元人民币(原告代被告退还该房承租人12月房租2700元,做为预付房款),合计358100元人民币。
合同签订3日后,被告称租户多种原因不搬家而并未依约向原告交付房产,20多天后租户搬家把钥匙交给被告之妻 王 X X,王 X X 至今不肯将房屋交付原告,既不同意转让该房,也不同意退还预付房款。原告多次找被告所在支队要求过户,至今未得到解决。
原告认为:依据《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不论数量多少,凡军队房地产同地方有偿转让的,房地产的转移变更由总后勤部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房地产业司、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印发的《城镇驻军营房产权转移和房屋现状变更登记实施细则》第八条的规定:“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填总后勤部。其营房变更登记委托住用单位(即产权管理单位)全权办理,使用住用单位印章,但必须按《中国人民解放军房地产管理条例》规定的房地产转移、变更批准权限,持有总后勤部或各军区、军兵种、国防科工委等大单位的批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产权转移无效,并不得进行营房变更登记。” 同时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以及第三十条规定“按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或者房改成本价购买的现有住房,购房者拥有全部产权;需要上市交易的,实行准入制度,在同等条件下,原售房单位有优先购买权;所得售房款,在补交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或所含土地收益,以及按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交纳有关税费和收益分成后,其余收入归个人所有。” 综合上述军队房地产管理规定,军产房的产权单位是总后勤部,军队产权房屋向地方转让,必须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并且持有原售房单位的放弃优先购买权同意上市的意思表示的证明,否则无权转让,转让无效。原告向被告转让其军产房既未事先取得总后勤部的审批,又未持有原售房单位的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证明,因此该转让合同应属无效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因此,被告收取原告的房屋预付款应依法予以返还。
据此,特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请依法判如诉请,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此致
深圳市 X X 区人民法院
附:
1、本诉状副本1份
2、房地产转让合约1份
3、其他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