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贪官受贿“讲原则”危害更大

(2015-10-30 01:55:11)

朱忠保

 

    他受贿时间不长,只有4年;受贿币种不少,有人民币、美元、欧元、港币;受贿数额不小,合计价值人民币900余万元。但他是一个“讲原则”的人:不熟悉的人送钱他不收,或不全收;事没办好,钱一定退。经查,卢勇利用担任海南省澄迈县县委常委、副书记、老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工委书记等职务便利,分别在工业项目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等事宜上为请托人提供帮助,非法收受他人大量贿款。9月11日,海南省第一中级法院对卢勇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5年(《检察日报》10月29日)。
    某种意义上,卢勇受贿“讲原则”,比起那些什么钱都敢收、收钱不办事的贪官来说,更具隐蔽性,危害性更大。
    一些贪官在特定场合不仅不收钱,而且拒贿时“声色俱厉”、“正气凛然”,这使他们赢得了“清廉”的美名,也为他们披上了一件遮蔽其贪婪真面目的外衣。并且,在这些贪官看来,不熟悉的人送钱不收,因为不熟悉对方,与对方没有交情,一旦收了对方的钱,对方随时都有可能将自己“出卖”,所以纪检机关就更难以发现他的受贿行为,可以大大降低贪腐暴露的可能性。这是在反腐高压态势下,某些贪官为降低东窗事发风险作出的“适应性”调整,它再次提醒人们,要时刻警惕那些披着廉洁外衣的贪官,因为他们更隐蔽、更狡猾。
    过去,常有些贪官,即使没有给行贿人办成事,收下的钱也不退还,久而久之,会在行贿群体中造成“不良影响”,不少贪官的败露,正是因为收钱不办事而被行贿人举报。然而,卢勇受贿却“讲原则”,只要没有办成事就会退钱,这会让行贿人感觉到他是一个“有诚信”的人,因此向他行贿,尽可以放心大胆。如此一来,就会在行贿群体中形成一种“宣传效应”,让人觉得他是一个值得信任的人,不会拿了自己的钱而不办事,因此就会有更多的人向他行贿。短短4年时间,卢勇就收下了近千万元的贿金,可以说与他受贿“讲原则”不无关系。
    从另一个角度说,“讲原则”、“有诚信”的卢勇为将贿金最终据为己有,一定会尽心竭力为行贿人办事,工作中必然存在大量破坏市场公平、损害公共利益的渎职行为,其社会危害性较之于“收钱不办事”不可同日而语。因此,对于这样“讲原则”的贪官,反腐部门更应警惕和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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