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涤明
在湖南省长沙县干杉镇,从2007年开始参与当地的农村公墓建设,廖辉等人先后投入2000多万元。7年后政策巨变,干杉镇政府在没有对墓地资产进行清算和交割的前提下,动用了几百人强制进行接管。市县两级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的行为违法,却没有责令其撤销行政行为。(《中国青年报》10月27日)
当地政府方面称,接管原因,是经营者存在公墓私营、高价销售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全违背了公益性墓地建设的初衷。笔者认为,如果存在这些情况,政府部门应依法监管,纠正、处罚违规行为。但政府接管墓地,则是一种经营权变更的运作。而经营权问题属于民事法律范畴,政府与公民、组织之间属于平等的民事法律主体,既不存在上下级隶属关系,亦不属于执法者与被执法者的关系。那么,镇政府之举显然是不合法。
不合法的行为,到了当地政府这里之所以能够“顺理成章”地实施,或许是某些基层官员存在思维误区,认为政府在社会活动中具有天然主宰的权力,在任何领域都可以充当法官。还有一个原因,是镇政府的“拳头”硬,握有国家公器。干杉镇镇长称,前去接管公墓的只有城管队员和几个派出所的民警,后来是通过做思想工作将老板劝出。官员带着警察和城管去做“思想工作”,官话里的幽默叫人笑不起来。
干杉镇政府辩称,依据长沙市2011年27号文件规定,对于在该文件实施前已建成或者在建的公益性墓地,要逐步移交乡镇人民政府管理,因此镇政府有权接管。我认为,市政府的文件与镇政府的理解,都有些问题。首先,公墓移交政府即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也应依法而为,而不是简单地下达一纸文件就执行。已经建成和在建公益性公墓可不可以移交乡镇政府管理,要拿出法律或国家政策依据。如果拿不出,当初投资人与政府签订的协议,应继续履行。一纸文件就可以宣布契约无效,敢问“法治”为何物?其次,即便可以逐步移交,也应该是以赎买的方式,官员带警察将老板“劝出”,那就是“豪夺”了。
管理社会公共秩序方面,政府是执法者;而在民事法律问题上,政府与公民和社会组织是相互平等的民事主体,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包括所有的自然人和法人,政府法人当然也在“平等”之列。基层官员若认为政府在任何领域、任何问题上都是领导者、决策者,就是思维上存在严重误区。而动辄使用国家公器处理民事法律问题,更是逾越了权力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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