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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做到“个人支出降到30%以下”

(2015-05-19 00:33:57)
标签:

房产

张贵峰

    5月17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17年,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全面推开,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总体上个人卫生支出占卫生总费用的比例降低到30%以下。(《新京报》5月18日)
    依据卫计委的相关《统计公报》, 2013年全国卫生总费用31661.5亿元。其中:政府卫生支出9521.4亿元(占30.1%),社会卫生支出11413.4亿元(占36.0%),个人卫生支出10726.8亿元(占33.9%)。这意味着,要将“个人卫生支出降低到30%以下”,须在2013年基础上,将该比例至少再降低3.9个百分点。若按2013年卫生总费用计算,3.9个百分点意味着,将能为患者节省1200亿以上卫生支出。在“看病贵”的今天,这样的数字,当然值得期待。
    但这一降费目标,其实并不是什么新鲜说法。早在2010年,原卫生副部长张茅就曾表示,“计划到‘十二五’末(即2015年),把个人承担看病费用的比例减至30%以下”。这也就是说,上述目标实际上已被“爽约”、推迟了。
    “个人卫生支出降低到30%”何以如此难以实现?难在哪儿?一方面,在卫生总费用的支出分担结构上,“个人支出”之外的“政府支出”、“社会支出”(主要实际上就是医保支出)显得不够给力、没有充分起到分担“个人支出”压力的作用。很明显,在总费用确定的情况下,只有后两者分担更多,才可能充分为个人支出充分减压。如此前原卫生部部长陈竺和高强曾谈到的,“目前中国基本医保实际报销比例只有50%左右,居民用药费用负担仍然较重”,“越是贵重的药、进口的药物、越是一些疗效好的药,都不报销。”
    另一方面,在卫生总费用的绝对数量上增长过于迅猛。“从1991年到2013年,我国人均医疗费用的年均增长17.49%,远超同期GDP增长率”。显而易见,如果卫生总费用增长过快,超过了正常经济增长速度和居民收入增幅,那么即使个人卫生支出比例有所下降,也并不一定意味着个人实际支出负担下降。
    因此,要想确保实现“个人卫生支出降低到30%以下”目标,并真正减轻个人支出负担、缓解“看病贵”,关键还在于,一方面,必须在卫生支出结构上,不断大幅提升“政府和社会支出”比例,如不断增加政府医疗公共投入,扩大医保报销范围、提升医保实际报销比例。这正像原卫生部部长高强强调的,“不赞成一部分报销、一部分不报销的双轨制,凡是与治病救人有关的费用和服务都应该纳入到报销的范围”;另一方面,还须同时遏制卫生总费用的不正常过快增长,彻底破除公立医院浪费严重的逐利化补偿机制。
    令人欣慰的是,此次国务院发布的《意见》,在上述这些方面都有涉及,如“破除公立医院逐利机制”、“医药费用不合理增长得到有效控制,就医费用负担明显减轻”、“落实政府投入责任”、“深化医保支付方式改革,逐步提高保障绩效”等,对此,我们不妨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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