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贵峰
江西修水县法院在审理一起经济纠纷案中,在2013年10月,扣押了被告方一辆路虎越野车。但这辆至今仍遭扣押的路虎,自2014年1月2日起到11月28日,竟出现多达20条违章记录。经调查,此案承办法官违规将路虎车交由原告法人代表曾某维修,且没有及时收回封存,造成原告擅自使用并多次违章。修水县法院决定:暂停该案审判长胡会平、主审法官孙晓波的职务,待情况调查清楚后再做进一步处理。(《新京报》1月8日)
早已被法院扣押的车辆,竟能长期在公路上自由驰骋,甚至“出现多达20条违章记录”,相关法官的违规之处,当然显而易见。但从目前媒体报道披露的信息来看,在这一蹊跷荒诞的“路虎车遭法院扣押后违章20次”事件中,相关办案法官的问题恐怕又远远不止“违规将路虎车交由原告法人代表曾某维修,且没有及时收回封存”这么简单,还很可能进一步涉嫌违法甚至犯罪问题。
依据我国《刑法》,“在执行判决、裁定活动中,严重不负责任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当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在上述事件中,由于法官的失职,“总价近80万元人民币”的路虎越野车被违规白白使用近一年,并“违章20次”,显然不仅给相关当事人,也给社会公共利益(如道路交通秩序)造成“重大损失”。
进一步看,在明知违规的情况下,相关法官仍“将路虎车交由原告法人代表曾某维修”,并且在长达近一年的时间里“没有及时收回封存”,法官与原告之间背后是否存在非法的利益输送、权钱交易,显然也非常值得质疑。而一旦这种非法利益输送属实,那么相关法官势必不仅涉嫌失职,而且进一步涉嫌徇私枉法或受贿性质的司法腐败。而对于这种司法腐败,无疑必须坚持以“零容忍”的态度严厉惩治,“坚决清除害群之马”。
当然,在强调“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之余,对于这起荒唐的“路虎车遭法院扣押后违章20次”事件,更值得反思的还是,如此明显的法官违法、司法腐败现象,何以能够如此轻易发生且长期不被察觉?——如果不是因为存在“违章20次”这种意外巧合的铁证、如果该路虎车并没有大量违章记录,类似的司法腐败现象,还可能这样大白于天下进而被有效防范吗?这也就是说,对于此类司法腐败现象,最重要的关键并不止在于,对其进行“零容忍”地惩治,更在于,还要在源头上,扎牢将法官司法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彻底使之“不敢、不能、不想”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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