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5日下午,在南阳通往社旗县的一辆大巴车上,22岁女孩刘乐(化名)在车上遭遇一男子猥亵。在女孩反抗并向大巴车司机求救并要求其报警时,该司机没有及时施救,造成女孩被犯罪嫌疑人拖下车,遭遇殴打。记者从社旗县警方获悉,犯罪嫌疑人王某因涉嫌寻衅滋事被行政拘留15天。长途客车所属客运公司对多名管理人员分别处分,当事司机已被解雇。
一车人的冷漠与4.3万人的愤怒
与一车人的冷漠相对比,这则新闻截至12月10日下午3点在新浪网的点击评论达到4.3万,绝大多数评论充满愤怒和谴责的不平。忽然想起这样一条段子:路人都是冷漠的,网友都是热情的;路人都不上网,网友都不上街。也许,只有这样的解释,才能解释何以女孩被猥亵,而包括司机在内的一车人都只做冷眼旁观的“看客”。
见义勇为是有着风险的。可能受伤、牺牲,赔钱、背上法律责任、遭遇剪不断的纠缠或报复,甚至,被救助者毫不感恩或“讹诈”,这样的风险虽然不是每次都一定发生,但足以成为冷漠的最佳借口和自我安慰。
不能落实到行动的正义绝不是正义,充其量不过是一点正义感,恰如“牛肉味”之于“方便面”。同样,不能践行于生活细节的“道德”,也终究不是道德。一车人的冷漠与4.3万人的愤怒,其实是一回事:冷漠与正义,无德与道德,正是这样吊诡地结合在许多人身上,又弥漫而成为一种最寻常不过的社会风气。人心和社会安然于道德的滑坡,乃至“好人”的稀缺、“坏人”的泛滥,便是这样长成的。当下的中国社会,正是这样一种情形:不缺“很像道德”的“正义感、道德感”,缺少身体力行的道德和正义。
见义不为,亟待法律还解“围”
张西流
在公共汽车上,面对一名女孩遭色狼性侵和殴打,无论是司机还是乘客,均冷漠围观,无人制止,甚至无人报警,令人胆寒。事实上,早在几十年前,鲁迅先生就把围观心态刻画得淋漓尽致:“在中国,尤其是在都市里,倘使路上有暴病倒地,或翻车摔伤的人,路人围观或甚至高兴的人尽有,有肯伸手来扶助一下的人却是极少的。”然而,时至今日,这种围观现象不但没有消失,反而有愈演愈烈的趋势。特别是,一人两人围观并不可怕,可怕的是由此引起的连锁反应,它会带来整个社会的冷漠麻木。不敢想象,一个没有正义和爱心的社会,会变成什么样子。当人人都习惯了冷漠围观,当人人都对他人视而不见的时候,它引起的不仅仅是人人自危的恐慌,还有对这个社会价值取向的追问。
因此,必须下猛药,医治围观之痛。围观现象,说到底是一种见危不救行为。然而,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一再表明,这个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的约束和有限的行政处罚,是远远不够的,惟有施以全面的法律手段,方能惩治这种具有极大社会危害性质的冷漠和失责行为。也就是说,每个公民应当对自己义务范围内的危险情势,负有义不容辞的救助义务,这种责任也可以强制提到法律的层面上。比如,不妨将“见危不救”和“见死不救”入罪,立法内容应包括犯罪行为的法律界定和惩治条款等;量罪依据,可以参考造成事情后果的轻重、事情发生时当事人的处置态度等等。
乘客被辱,客运公司也应担责
张松超
女子在乘车是遭猥亵殴打,其他乘客冷眼旁观确实不合适,但遭受的也只能是道德上的谴责,毕竟不管出于何种原因,不愿施救也是他们的自由,但司机也不帮助就不对了。因为乘客一旦购票上了公交车,就和公交公司存在了合同关系,《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该在约定时间或者合理时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地运输到约定地点。”这也就意味着公交公司应为乘客承担两个义务:其一,把乘客送到目的地;其二,要在运输过程中提供安全的条件,保障乘客的生命财产不受侵害。
另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当中,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但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现在的情况是,乘客遭遇威胁殴打,在向司机求助的情况下,司机连报警也没有去做,可见其连最基本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没有尽到,事后公司让该司机“停止工作,接受调查”,这仅仅是公司的内部处理规定,但公司显然也应该担责。所以,不管是根据《合同法》还是《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受害女子拿出证据,证明自己曾经做过该车,公交公司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类似的事件不断发生,犯罪嫌疑人被行政拘留自然是毫无疑问的,但在现实当中却鲜有公交公司担责的,这在很大程度上还是因为受害乘客并不懂相关的法律规定,维权意识薄弱,可这并不等于公交公司就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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