燕农
   
日前,广州市从化鳌头一农村发生荒诞一幕,五人乘面包车在农田和村边放生上千只坑渠老鼠,一时间老鼠到处乱窜,当地村民发现后,上百村民围堵放鼠人。放鼠人坚称,自己做善事,求赎罪放生老鼠。当地村委会已鼓励村民自发灭鼠,农业部门也送去老鼠药,希望尽快捕杀这群“不速之客”。(《广州日报》11月16日)
   
我国一些民间历来有放生积德的传统,体现了对生命平等的敬重和慈悲的精神,发展到今天,更是被赋予了人与包括野生动物在内的大自然和谐相处的新蕴意,某种程度上表征了人类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发展进步。因了这份善意与正义,近年来民间大规模放生的新闻屡屡见诸报端。但是,与放生其它野生动物背后存在的动物捕捉、买卖、甚至致死的伦理争议不同,深圳此前出现的放生毒蛇,以及今次广州发生的放生老鼠,需另当别论。
   
善意需要善行,相反,并不是所有被赋予了“高大上”意蕴的由头,都可以演变成一场货真价实的善行。就如同,人们不能以慈善捐赠的名义行诈捐之实,或者有意将积压霉变的食品捐给受助人。如果承认上述行径已经背离了慈善与救助的本意,那么就应该承认放生毒蛇、老鼠等行为,也脱离了放生的原点。
   
从人性自私的一面考量,抛弃了尊重自然、尊重他人、尊重法律、尊重公序良俗的放生,不过是完全为了满足个人的某种内心诉求而肆意妄为,称其为是文明与道义幌子下的“精致的利己主义者”,并不为过。而从公共秩序与公共安全的社会层面观察,放生毒蛇也罢,放生老鼠也好,根本上与行善的放生行为已南辕北辙,甚至可称其为行恶。
   
行善的放生行为,自我把持不好,就有可能触犯《野生动物保护法》、《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等相关法规;而行恶的放生行为,则不仅仅止于此,譬如在城市放生毒蛇、在村庄内放生老鼠,最起码恐已涉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进一步探究的话,根据性质不同,也可能要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若是对不特定的他人导致损害,按照民法通则的归责原则,基于放生者的主观过错,就应该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此来看,行恶式放生会涉及到多重法律风险。
   
但揆诸现实,对行恶式放生鲜有依法处罚的判例,往往停留于舆论的道德谴责与批判,从而任由其游走于“法外之地”的地带。无论多么美丽的始点初衷,都不能成为危害他人和公共利益的借口,法治叙事时代,需要对不羁的放生行为予以规范,更需要对行恶式放生依法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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