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
教育部9日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中明确:建立健全高校教师违反师德行为的惩处机制,划出对高校教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师德禁行行为“红七条”,并建立问责机制,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追究高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红七条”中规定,“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情形,将给予相应处分。(新华社10月10日)
“大学问题”与“问题大学”此起彼伏,教育部门出台规定规范高校教师师德,有点激浊扬清的味道。细看“红七条”,每一条内容都有现实针对性,既指向学术腐败、论文抄袭、招生腐败,也包括规范教师与学生的交往。而禁止“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这一条却招来了一些争辩。不少人认为,恋爱自由,师生发生点情感故事,不是很正常的事情吗?
教授与学生之间发生点浪漫故事,往往被传为“佳话”,而且在民国时期似乎是一个传统,鲁迅、沈从文等一些在近代史上非常有名的学者、教授,都曾有过和自己学生谈情说爱的故事,直到现在,还往往被一些书籍描写得十分美好。但是在当下,这样的故事也被叫做“潜规则”。前段时间,厦门大学就有“教授诱奸女学生”的丑闻传出。
地位的不平等,决定了爱情故事中双方权益上的不对等,“浪漫”也便容易只剩下“浪”。大学教授与女学生谈情说爱看似是个人自由,问题在于,教授在学分赋予、评定奖学金、毕业论文通过、就业推荐工作等方面,往往处于绝对的主导地位,学生难免成为畸形爱情中的受害者。
在“红七条”之前,我国《教师法》关于教师对待学生的行为约束,只见于第37条,“体罚学生”和“侮辱学生”要受到相应处分,没有更为细化的内容。对比这下,国外许多大学都是明令禁止“大学教授与女学生谈恋爱”的。1984年,哈佛大学颁布校规,禁止教师和其直接教授的学生之间有浪漫关系。后来这一规则逐渐扩大化,禁止一切师生之间的浪漫关系,现在美国几乎所有大学都有类这一规则。我国台湾地区也有类似的规定,2011年11月,台湾教育主管部门宣布将“禁止师生恋”纳入教师聘用条款,违反者将被解聘。
因此,禁止高校老师“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是一种进步。但何为“正当关系”,何为“不正当关系”,仍然需要进一步的明确。还是一些国家和地区规定的“不准与学生发生浪漫关系或恋爱关系”说得更清楚,也更便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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