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西流
事涉刘铁男一案的前“山东首富”宋作文,近日出现在公众面前。国庆假期期间,宋作文在山东烟台出席了龙口市第三届孝德文化节并致辞。同时,从公开渠道来看,涉及刘铁男一案的多家企业负责人,广汽集团董事长张房有、恒逸石化的董事长邱建林等,目前也基本“安然无恙”。(《新京报》10月9日)
做官如果太贪婪,就会为自己的贪婪付出法律代价。然而,受贿的刘铁男倒下了,间接推倒他的一众行贿者却都“安然无恙”。特别是,曾向刘铁男行贿754万元的宋作文,非但毫发未损,反而在人前人后、台上台下活得风风光光。
根据刑法第390条规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然而,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很多时候走进了一个误区,大多数行贿者被“免除处罚”。宋作文行贿数额高达754万元,属于行贿罪中的“情节特别严重”,本应“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就因为“主动交代”,免除了牢狱之灾。
长期以来,各地在查处权钱交易腐败案件时,只注重对受贿者的惩治,而行贿者往往被从轻发落,甚至让他们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说明刑法中有关行贿罪的减罪、免罪条款被过度滥用了。如此一来,给了一些人“行贿无罪”的错觉,从而在权钱交易中有恃无恐,也间接地助推了受贿者的贪欲。
行贿者也并不是都“安然无恙”。今年2月28日,中组部“12380”举报网站公开通报了有关地方和单位查处的3起行贿买官案件,不仅受贿的3名贪官被查处,与这3起案件相关的一批行贿者,也都受到了法律追究,比如,在甘肃省平凉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任增禄案中,参与行贿买官的多名官员均依法受到了查处。
可见,各地在查处行贿案件时,随意性比较大,有损司法权威。因此,我建议对《刑法》第390条进行修改,行贿金额较大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的,不应适用“免除处罚”,以提高行贿违法成本。同时,司法机关应走出“严惩受贿、轻饶行贿”的执法误区,对于腐败案件,不能止于对受贿者的查处,必须给予那些行贿者相应的法律制裁,以此警戒和震慑那些伺机行贿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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