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席评论员 姚文晖
从2015年元旦开始,广东职工可以就劳动报酬、保险或者福利等8大项内容与企业进行平等协商。28日,广东人大常委会公布了刚修订的《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该条例的修订最大亮点是新增了工资集体协商制度———只要半数以上职工提出涨薪等集体协商要求,企业方就必须作出回应。(《南方都市报》9月29日)
“知易行难”是人们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的普遍观感。虽该项制度在部分城市有试点,但收效甚微,很少听说有企业职工真正通过这一渠道实现了自身合理诉求。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工资集体协商”目前只是企业工资分配制度的一个可选项,无论是1995年起正式施行的《劳动法》,还是2000年出台的《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对工资集体协商并无强制性要求,虽然有政府倡导,但企业可执行可不执行。就此而言,广东省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对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出一些强制性规定,是一大进步。
舆论普遍认为工资集体协商存在“四不”现象,即企业主基于私利不愿谈;职工担心被解雇不敢谈;对相关法规不熟悉不会谈;工会组织不健全不能谈。《广东省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规定,职工一方书面提出集体协商要求的,企业应当于30日内给予书面答复,并就有关事项进行协商。这就解决了“不愿谈”的问题。《条例》还规定,职工协商代表履行协商职责期间,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得调整其工作岗位,不得降低其工资及福利待遇,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这也部分解决了“不敢谈”的问题。
《条例》还就工资集体协商的程序作出一些细化规定,这些都可圈可点。然而条例没有回答一个至为关键的问题:如果职工一方提出的诉求是合理的,但企业置之不理,或坚决不肯让步,职工该怎么办?换言之,工资集体协商如何协商出成效?站在职工的角度,如果明知协商不会有任何效果,还不如不协商,有这工夫不如多干活多拿点工钱。这样一来,工资集体协商就徒具形式,空耗人力物力。
有一种观点是,当职工与企业进行工资集体协商时,政府部门应强势介入,尽可能站在“弱势群体”即职工一方作出公平裁决,但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政府干预企业的工资水平,只有在一种情况下是合法的,那就是用工单位开出的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企业该不该给职工加薪,不是政府部门该管的。如果政府部门可以决定企业是否该加薪,还要“工资集体协商”做什么?
工资集体协商之所以难见成效,在于资强劳弱,即便双方达成协议,也很可能是不平等条约。而劳动者之所以“弱”,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在事关薪酬的谈判中,单个劳动者往往无力与强大的资本抗衡,必须“团结起来”才有力量,“工资集体协商”的意义也正在于此。因此,政府真正该操心的,是不断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尤其是工会制度,充分发挥企业工会、行业工会、区域性工会等各种工会组织的作用,强化工会组织的维权能力,使之真正代表职工利益,帮助劳动者提高在劳资谈判中的博弈能力。
此外,在劳资博弈过程中,难免会出现一些纠纷乃至冲突,只要职工的维权行为没有超出法律允许的限度,政府就不应过多干预,不能拉偏架。从广东为数不多的几起工资集体协商成功案例看,地方政府在劳资纠纷出现时都保持了必要的冷静和克制,只是委托地方工会组织居中调停,最后迫使相关企业不得不坐下来和职工谈判,而且效果非常之好,不仅职工诉求部分得到了满足,企业正常的生产秩序也在最短时间内得以恢复,从而达成“双赢”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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