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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信)“亲上加亲”不可取

(2014-09-08 00: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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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感

小崔

 

   曲靖市富源县大河镇一对姨表兄妹结为“夫妻”后,因双方性情不合,男方要求分手和退还彩礼,并将女方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双方结合属无效婚姻,判决女方返还男方部分彩礼钱16860元。(昨日《春城晚报》)
    法官称,一些农村存在男方先提出分手女方不退还彩礼的习惯做法,但这样的习惯不能对抗法律。我国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曲靖这对小“夫妻”因未到婚龄不曾领证,因此法院的判决并无不妥。
    还有一种习惯不能对抗法律,那就是“亲上加亲”。上述姨表兄妹,就是因为“亲上加亲”的民间习俗走到一起的。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这已经是妇孺皆知的法律常识了。至于为什么表兄妹不能结婚,道理也很简单。因表兄妹结婚而造成的悲剧俯拾即是:2007年安徽含山县一对青梅竹马的表兄妹隐瞒血亲关系领取结婚证,可“亲上加亲”没有给双方婚后生活带来“好上加好”,女方连生二胎皆为畸形,不足月便夭折了。
    曲靖这对姨表兄妹是在舅舅撮合下结为“夫妻”的,可见“亲上加亲”的观念在部分农村地区仍然存在,甚至被家族邻里视为理所当然之事。如果只是上了年纪的人死抱这种观念倒也不奇怪,可为什么年轻人竟然会听从长辈明显有违法律和生活常识的安排?这说明婚姻法相关知识的普及力度在农村地区还有欠缺。
    在这件事情中,男方女方都有一些经济损失,这是可以计算的,感情上的损失则无法计算。总之,对双方都造成了一定伤害。值得庆幸的是,这对姨表兄妹的“婚姻”只维持了两个多月就宣告流产,尚未造成更大的悲剧。彩礼钱也好,请客吃饭的钱也好,购置结婚用品的钱也好,就当是破财消灾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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