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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谈) 别让见义勇为成为“技术活”

(2014-07-18 00:30:52)
赵志疆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7月1日,深圳世界之窗的一名保安猥亵女网友,路过的大学生见状救下女网友,在营救过程中发生互相推搡,该保安摔倒受伤。随后,该保安因猥亵女子被处行政拘留5天,见义勇为的大学生则被警方以涉嫌故意伤害刑事拘留,警方认为大学生将保安打成轻伤,行为存在“过度”的嫌疑。
    毫无疑问,这是一个令人觉得“闹心”的新闻。本应坐在被告席的犯罪嫌疑人,坐在了原告席上,而那些路见不平拔刀相助者则坐在了被告席。见义勇为的概念公众都不陌生,但是在“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过程中,合理的“度”在哪里,却很少有人能说得清楚,不时发生的见义勇为“闹心”事件,无疑进一步加剧了公众的困惑。
    按照相关司法解释,防卫过当不仅应具备主观故意,而且应在客观上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所谓必要限度,是以制止不法侵害为前提,在有效制止不法侵害的基础上,如果继续实施防卫手段就构成了防卫过当。由是观之,发生在深圳的“闹心”事件颇多值得商榷之处,猥亵女网友的保安是在短暂的推搡中倒地受伤,在其不法侵害终止之后再无任何肢体接触,何来超出“限度”之说?更令人难以接受的是,这个行为不检点的保安之所以被拘留,是在受害者多次提出诉讼要求的基础上,而在此之前见义勇为者早已身陷囹圄。显然,当地警方是以犯罪嫌疑人是否受到伤害为“度”,而不是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终止——实际上,这也正是诸多“闹心”事件的相同之处。这种细微的差别,不仅足以将见义勇为者推上被告席,而且足以对这一稀缺品质构成沉重的打击。
    “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素来为人称道,但是,拔刀相助的条件正变得越来越苛刻。见义勇为、与犯罪分子作斗争,原本是很简单的一件事,如今却搞得越来越像是一种“技术活”。不达到一定的“度”不足以制止犯罪,但如果超过了这个“度”又难免会引火上身,那么,法律在捍卫公民合法权益的时候,究竟给我们划定了一个多大的范围?如果法律不能使见义勇为者免于恐惧,见义勇为注定只能是一种稀缺品质。
    值得欣慰的是,深圳市南山区检察院已对见义勇为大学生作出不批捕决定,并于7月16日将其释放。欣慰之余,更希望当地检察院能早日公布不批捕的法律依据,由此不仅可为蒙受不白之冤的见义勇为者维权提供依据,而且有利于杜绝类似“闹心”事件的再次发生。弘扬见义勇为精神,首先就应明确其中“度”到底在哪里,而不应使见义勇为成为一种后果难料的“技术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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