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吴龙贵
南京市环保局5月10日通报,天津一公司7日在南京丢失的一枚放射源已安全回收并放入铅罐。目前,尚未发现人员因此受到伤害。环保部核与辐射安全中心副总工程师周启甫参与了现场应急工作。他表示,该放射源在操作过程中掉落,在1公里之外的草丛里发现。此次事故属于少见的放射源直接裸露情形,环保部将之定性为重大辐射事故。(《新京报》5月11日)
1992年11月19日,山西忻州人张有昌误拾一件装有钴-60放射源的金属体。20天之内,张有昌与其二哥和父亲相继离世,其妻子和岳父一直饱受放射病折磨。最令人揪心的是,张有昌的女儿在此期间出世,由于体内受到辐射,长大成人后的智商只与儿童相仿。一起放射源事故毁掉一个家庭,教训不可谓不深刻。
对于此次南京放射源丢失事件,公众有理由感到庆幸。丢失的放射源已被安全回收,并且尚未发现人员因此受到伤害。然而相关单位和部门的种种表现和事后的应急处理,则让人难言轻松。极具危险性的放射源何以莫名丢失?丢失之后又何以隔日再上报?最关键的是,如此重大的辐射事故,为何有关部门在3天之后才向社会公布?并且是在网友微博曝料之后?一系列的未竟之问,折射出放射源管理层面上的制度性缺失,也暴露出公共安全之短板。
公共安全不能建立在侥幸的基础上,否则它一定是脆弱不堪的。侥幸本身就是一种不确定因素,而只要有一点“不走运”,后果就几乎是毁灭性的。鉴于放射源的巨大社会危害性,目前,我国对放射源使用单位实行许可证管理制度;对放射源本身则进行“身份证管理”,每一个放射源都有编码,其从“出生”到“死亡”都有全程信息化监管。
制度本身是没有太大问题的,如果严格按照制度流程操作,发生放射源丢失的概率极低,即便发生也完全可以在第一时间排除事故隐患。然而从现实来看,制度的执行显然打了折扣。相关资料显示,在过去30年的放射事故中,由于领导失职、防护安全管理制度和措施不健全、工作人员缺乏安全防护知识、违规操作等责任事故占到了80%以上。
如果说放射源的丢失是对公共安全的第一次危害,那么信息公开的滞后,确切地说就是未能第一时间把危险告知公众,是构成了对公共安全的二度危害。南京环保局官微在回应网友质疑“为何信息披露滞后”时回复称,企业在8日才发现遗失,9日凌晨报案给环保部门。这个解释令人诧异之处在于,企业迟报事故已然延误纠错良机,环保部门却一错再错,直到10日丢失的放射源安全回收后才向社会公布。
重大安全事故理应第一时间告知公众,这是非常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反之,瞒而不报,或者非得等到一切“搞定”之后再报,实际上相当于将民众置于巨大的危险之中。公布放射源丢失的消息固然会引起一定程度的恐慌情绪,但不能因此而剥夺公众的知情权。必须重申一点,在社会管理的价值序列中,公共安全永远排在第一位,任何理由都不能凌驾于公共安全之上。或者说,公共安全信息如果只掌握于某些人和部门的手中,而公众成为局外人,那么所谓的“社会稳定”就只是权力的想象。
放射源已找回,但真相不能遗失在路上。在此次事件中,相关人员和部门究竟有什么样的过失,应当承担什么的责任,放射源管理还有哪些制度上的漏洞,这些细节需要厘清和还原。唯有如此,才能倒逼责任意识和安全意识,避免再犯同样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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