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手扔垃圾、抓手当单杠玩体操、脱鞋‘透气’、座椅当沙发、车厢内‘甩米线’……”4月30日昆明地铁入城以来,一个多星期的时间里,市民在称赞快捷便利的同时,也通过各种方式,吐槽了地铁里的不文明现象。地铁“不文明行为”在各大城市屡遭曝光,一定程度上事关国民素质,是否该立法规范?是否该重罚惩治?若非如此,对于地铁“不文明”如何治?
地铁“文明轨道”需要制度铺就
孙维国
有人曾感叹,美国的法律法规多如牛毛,不管做任何事情,都有明确规定:什么能做、什么不能做、做了的后果。殊不知,正是多如牛毛的法律法规,才在日积月累的过程中,使规则意识深入人心,文明素养不断提升。由此及彼,我们的地铁“不文明”固然与公民素质有关,但如果局限与此,只强调公民素质,显然并没有深入问题的实质。这是因为,素质不是天生的,提升素质关键在后天培养,这就需要一以贯之的教育,更需要共同遵守的制度约束。换言之,地铁“不文明”现象之所以如此普遍,除了与公民素质有关,一个更重要的原因是制度规则缺失。举一个现实例子,此前有媒体报道,内地客港铁上吃泡面事件在香港引发了大讨论,讨论的焦点是内地人素质是不是没有香港人高?
对此,有论者一针见血地指出,内地客港铁上吃泡面,非素质差异,而是制度差异。据报道,按照港铁附例,任何人不得在港铁付费区内饮食,即入闸后所有范围,包括月台及车厢等,否则可罚款2000元。这一规定,在香港是一项人尽皆知的制度,正是在这一制度的长期约束下,香港人才养成了自觉遵守这一制度的规则意识和习惯。但对于许多内地国人而言,还相当陌生,甚至根本就不了解。
于是“文明差异”就产生了,但根源是“制度差异”,而非素质差异。所以,我的观点是,根治地铁“不文明”现象,除了宣传教育、积极倡导在“公共场合勿忘自我约束”的同时,更要有相应的制度约束。要广泛征求民意,制定详细的地铁文明规则,违反规定就接受相应处罚。让乘客文明乘坐地铁,也要有一个共同遵守的“文明轨道”予以约束,才能让文明规则深入人心,确保文明“不出轨”。
宣传引导加必要处罚 软硬兼施
朱慧松
地铁为市民出行提供了很大便利,同时也应是城市里的流动风景线。不文明现象层出不穷有多方面原因,其中确有部分乘客是素质不高,欠缺公德意识,在公共场合不拘小节,另外也有未成年人因为淘气而做出不文明之举。同时这也说明有关方面的管理工作还没有完全跟上。
应对地铁“不文明”,首先还是要加强宣传和引导力度。这不只是哪一家单位的事情,地铁入城是昆明的一件大事和骄傲,文明乘坐地铁也应是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如展开全民讨论,在宣传方式上做到“土洋结合”,通过社区宣传栏、网站、微信、微博、媒体等多种渠道展开宣传,还要经常走进社区,深入企业和学校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学校和家长要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和引导,让孩子掌握安全乘车常识,成为一个文明小乘客。而在车站和车厢里更要展开全方位、立体化的文明宣传,如张贴醒目的文明小贴士,通过车载广播进行文明宣传,开展“地铁文明随手拍”,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让文明意识深入人心。
当然,即便宣传力度再大,必要的处罚也少不了。可从一些地方的情况来看,尽管也有相关管理规定,但并未落到实处,不文明者不会付出任何代价,自然我行我素。有关方面应在广泛征求民意的基础上出台更加“接地气”的管理规定,更为重要的是,规定不能停留在纸面上,而要真正落到实处。要加大巡查力度,对于地铁不文明者,要及时劝阻,如果劝阻无效要进行相应的处罚,倘若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还要进一步追责。同时还可以采取公开曝光、通报单位之类的处罚方式。
相信这样软硬兼施、先礼后兵,地铁“不文明”现象会大幅减少。
为文明立法不可“求全责备”
付彪
近年来,我国一些地方和行业在围绕是否为“不文明行为”立法上,从来都争议不断。比如,去年6月,深圳市人大召开《深圳经济特区市民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立法论证会,拟对一些不文明的行为加大处罚力度,就引发了公众的热议。有论者批评,“法律是纯粹理性的,人却充满着感性,对感性的人,最好的办法是不使用惩罚,也能减少和杜绝坏习惯。”
城市中不文明的现象可谓不少,当道德规范不足以约束个人行为时,立法解决的呼声日渐强烈。应当承认,并非所有不文明行为都要立法,并通过行政处罚来促进认同;同时也要看到,许多不文明行为其实早已“入法”,只因执行难,事实上仍处于“法不责众”的状态。
具体到对地铁“不文明行为”的治理,笔者以为,需要立法规范,但不可“求全责备”。这就要求立法部门要广泛征集民意,哪些“不文明行为”需要法治明确、严厉惩罚,哪些行为借助宣传教育、舆论引导就可解决,而不需立法处罚。就是说,为“不文明行为”立法,必须科学划清边界,而不是什么都往“法”里装。比如,随手扔垃圾、脱鞋‘透气’等,属于个人陋习,以倡导为主就可解决,无需严厉的处罚;而对于像抓手当单杠玩体操、车内抽烟等行为,则需立法规范并施以重罚。
总之,为“地铁文明”立法,需要有关部门深度辨析与博弈,切实把握立法的边界,毕竟,我们最终目的不是为了处罚,而是希望在刚性约束下公众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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