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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情义归情义 法律归法律

(2014-05-09 00:5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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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白翎    
    2月18日,复旦投毒案被告人林森浩一审被判死刑。一审判决之后,复旦177名学生签署请求信,请求法院不要判林森浩同学死刑立即执行。受害者黄洋的父亲表示并不接受请求信的内容。4月20日,部分学生还把一份《声明书》递交到法院,声明请求信是学生自愿且真实的意愿表达。(《京华时报》5月8日)
    昨日,“复旦学子为投毒者求情”这一话题在微博引发热议,不仅被害人父亲表示不能接受,多数网友也对此行为表示难以理解。有网友认为,“杀人者理应偿命”,除了被害人父母,没有人有资格奢谈对凶手的原谅,从告慰被害者的角度而言,为害人者请求免死就是“慷他人之慨”。当然,也有人表示支持,认为林森浩是否该被执行死刑值得商榷。比如,网友“遇见在于晨”表示,“判处死刑只是终结了一个人的生命,根本无从偿命,还命,怎么还?个人觉得真要偿还,就让其为受害者家庭负责。”
    居于同窗之情,一位同学的生命已逝,在既成事实之下,力求保住另一位同学的生命,是学生们简单的善良。且不论签署请求信的学生,动机中有多少是出于同学之“情”的成分,根据参与起草请求信者的表述,其动机中也不乏“理”的依据。比如,这位法学院的学生认为,林森浩的行为“可以判死刑也可以不判死刑”,改造空间还很大。同时认为林森浩“不是一个凶残的人”,并列举了其一些善举,比如汶川大地震发生时是同学中捐款最多的学生之一;病人送的红包坚决拒收;还曾给农民工连续服务一周等。并且,除了为林森浩求“免死”外,请求信也坚持,林森浩应终生忏悔、内疚、自责,必须接受法律的严惩。只是,“如果判成死缓,也能达到处罚的目的”。
    可见,复旦学生此举并非完全出于人情之故。事实上,基于尊重生命、“生命权至上”这一基本方向,国外部分国家已经已经在法律上或事实上废止死刑,关于死刑在我国的的存废之争也由来已久。在争议尚无定论的当下,很多人仍坚持“杀人偿命天经地义”,但对于反对死刑者也不必苛责。
    就具体个案而言,假如确实“可以判死刑也可以不判死刑”,那么免死也符合“慎杀、少杀”原则。这些学生出于对慎用死刑的认知,发出此番请求,也是一种话语权的自由表达。和复旦学生为投毒者请求“免死”一样,力主“杀人偿命”的声音同样是旁观者的一种主观表达。正如复旦大学宣传部部长萧思健所言,写联名信表达诉求是学生作为公民的正当权利。因此,那些认为学生“无知脑残”,或将此举定义为“知识分子的矫情”、“教育的失败”等言论,也难免显得简单粗暴。
    另外,批评者担心的是,这番联名请求信是否会影响最终的司法审判。对此,多位律师及专家表示,请求信对二审量刑的影响可能性不大。死刑的慎用会综合包括犯罪嫌疑人是否悔过、被害人家属是否谅解等因素来考虑。更何况,在舆论尚未有一边倒倾斜的状况下,177名学生大抵也不足以左右法律和影响法庭的判决。法律天平的公正体现在,它不会因群情激愤而倾斜,同样也不会因联名求情而减磅。既如此,我们不妨对司法公正多点自信,也对持“异见”者的表达多点宽容。让情义的归情义,法律的归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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