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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城时评)“钓鱼式”截访让谁蒙羞

(2014-04-24 0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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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本报评论员 吴龙贵

 

    河南开封市民江帆欲到中央巡视组河南驻地反映问题时,被开封警方半路截回。随后,警方依据一份4年前的《处罚决定书》将其拘留9日。日前,做出拘留决定的梁苑派出所所长陈广清告诉早报记者,“确定目前是依据2010年的《处罚决定书》对江帆进行拘留。因当时没有执行,我们现在补充执行。”对于为何4年来一直没有执行,陈广清称不方便说。(《东方早报》4月23日)
    公安机关做出的《处罚决定书》具有法律效力,警方在有条件执行的情况下而未执行,并且一拖就是4年,这很值得玩味。警方决定执行的时间不早不晚,偏偏选择在被执行对象准备到中央巡视组河南驻地反映问题的当口,以拘留之名行截访之实的意图再明显不过。
    这显然不是一种巧合,而是精心“设计”的结果。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尹富强一语道破天机:目前一些地方公安部门存在的一种潜规则,部分基层公安机关先把处罚决定放着不执行,一旦被处罚人“不听话”就立即执行,“这就像是设置一个‘小辫子’,逼迫被处罚人就范。”
    这类似于一种“钓鱼式”截访,上访的民众是“鱼”,一份可执行可不执行的处罚决定就相当于“饵”,而地方政府则是那个手持鱼竿的人,一旦发现“鱼儿”不听使唤了,便迅速拉起鱼竿,一举拿下,一切尽在掌握之中。
    近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截访、息访,可谓殚精竭虑、方法用尽。我不知道这种“钓鱼式”截访是不是继关小黑屋、办学习班之后的又一“制度创新”,但从技术角度看,确实高明了不少。相比于关小黑屋、办学习班等简单粗暴的截访形式,“钓鱼式”截访虽有程序上的瑕疵,但很难找到法律上的“硬伤”,截访者甚至可以理直气壮地声称自己是在“依法办事”。而在执法成本上,“钓鱼式”截访也不需要太多的人力物力,风险可控,且隐蔽性更强。
    然而截访毕竟不是做一道智力题,它涉及公民的权利,涉及法律的尊严,更涉及政府的公信力,其本身就是一种违法违规的行为。因此在“技术”上越是高明,越是凸显出问题的严重性。
    一方面,上访是民众的合法权利,更是合理表达诉求、反映问题的制度通道。如果地方政府不去主动解决民众的诉求,反而是想方设法地通过截访的方式压制和阻塞民意,就相当于知法犯法,侵害了民众的权利。
    另一方面,从去年5月开始,国家信访局已经暂停各地的信访排名,不少地方也相继取消信访考核。如果说以前地方政府截访还是出于政绩考量的话,那么现在已经没有了这样的后顾之忧。在这样的现实下,地方政府如果还是“上访不息,截访不止”,那么就只能理解成地方政府对自身执政行为缺乏足够的自信,甚至可以说,截访乃是一种“自我保护”。
    从报道中可知,开封市民江帆是一名有着近20年上访经历的老访民。早在1997年,她就因持续上访而被开封市教委委托的河南省精神病医院鉴定为“偏执性精神病。”此后,法院判决鉴定无效,并要求河南省精神病医院和开封市教委为江帆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同时赔偿江帆精神抚慰金2万元。一个健康的公民何以被鉴定为精神病患者?相关政府部门在其中又扮演了什么样的角色?这些疑问需要一一还原真相。截访可以堵住访民之口,却无法堵住公平与正义的流失。
    更加值得追问的是,如果这种“钓鱼式”截访已然成为某种潜规则,那么还有多少民众被堵在上访的途中?还有多少民意诉求半路夭折?这是一个有力的提醒,提醒中央巡视组必须更加积极主动地深入群众,由此才能发现更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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