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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钻头遗留体内岂可“医患共担责”

(2014-03-25 00:50:46)

马涤明

 

  胡女士于2013年3月在北京市丰台区右安门医院进行了一次骨折手术,术后医生才发现手术时用来打眼用的钻头不慎遗留在了胡女士的骨头中,并且无法取出。她与右安门医院进行交涉,索赔12万元。而右安门医院未与胡女士达成一致。院方负责人称钻头被遗留属于手术的医疗风险,是双方共担的;此外,不锈钢材质的钻头在体内并不会产生多大的危害。(《北京青年报》3月24日)
  手术结束,钻头遗留在骨头中,这种情况该赔偿多少,并不好计算。普通人不懂医学,对不锈钢钻头遗留在体内会有多大危害并不清楚,但对患者和家属精神上造成的危害,则是无法估量的。即便没有任何感觉和不良反应,但明知有异物在自己体内,怎样才能让自己平静下来不去想呢?而只要一想到体内有这个东西,又怎么可能吃得好、睡得好呢?日久成心病,会不会失眠、抑郁?“不会产生多大的危害”的说法,太不负责任了吧?
  更加不负责任的是,院方负责人称钻头被遗留属于手术的医疗风险,而这个风险要双方共同来承担。我认为这是昏话。所谓医疗风险,指的是难以避免的意外情况,比如麻醉可能会出现一定比例的不良反应乃至伤残,手术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医务人员无法控制的不确定性意外等。而医疗器械遗留于患者体内,则完全属于人为责任事故,并非“意外”。任何手术医疗风险告知中,都没有也不可能有“无法完全避免医疗器械遗留体内”的条款。把钻头遗留体内说成是“手术的医疗风险”,有点像耍无赖。由此则不难看出这家医院的某些医务人员,包括某些管理者,不仅是医疗技术粗糙,而且医德有问题。
  钻头遗留在患者体内,理论上说,不是技术问题,而是责任心的问题,并与医院的管理水平存在一定的关系。抛开医学,单从一项技术活动的角度来看,钻头遗留体内这种问题属于程序控制出错——活动中使用的资源,本应遵循严密的管理和操控程序,使用、消耗与回收应当有量的概念,有记录、有监督,各项数据在进出上达到平衡吻合。作为一家合格和负责任的医院,必须建立这样的控制和监督程序。有的医院甚至引入质量认证管理体系,避免类似问题。钻头遗留于患者体内,要么是医院制度有问题,要么是现场医务人员未遵守程序,疏忽大意,不负责任,绝对与“医疗风险”无关,出了这样的医疗事故,责任只能由医院一方承担。
  医院最需要反思的,是管理者以某些医务人员的医德。目前的医患纠纷以及所谓“医闹”问题,平心而论,医患双方都有责任,而对于医院来说,则应该特别注意医德、管理水平、责任担当的问题。一出事就轻描淡写、推卸责任,钻头永久性留在患者体内,还说“危害不大”,“风险双方共担”,要我说,医德之低下有点无以复加了。如果是这种态度,不管是医生习武,还是警察进医院,恐怕都解决不了医患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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