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载中…
个人资料
  • 博客等级:
  • 博客积分:
  • 博客访问:
  • 关注人气:
  • 获赠金笔:0支
  • 赠出金笔:0支
  • 荣誉徽章:
正文 字体大小:

(来信)夫妻过户免契税是半个好消息

(2014-01-18 00:43:57)

龙敏飞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日前发布《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通知》明确,房屋原归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或另一方所有,或者房屋原归夫妻共有,变更为其中一方所有,免征契税。
    2011年,婚姻法司法解释出台,引发了各地的“加名潮”。当年8月3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便下发通知,其中明确加名免征契税。如今的新“通知”,范围拓宽,“更名”、“减名”都免征,这对公众来说,自然是好事,也有利于夫妻间的感情和睦。不过仔细审视之下却发现,这最多只能算半个好消息。
    一者,免征契税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这是否符合程序正义?《立法法》明确规定,基本经济制度以及财政、税收、海关、金融和外贸的基本制度,须由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至于税种的增设、变更以及征税改革等等,同样不例外。且税收的征收都要广泛征求民意,就此来说,无论是之前的“征收契税”还是如今的“免征契约”,并没有走完程序的“最后一公里”。即便契合民意,也缺乏程序正义。
    二者,“免征”是否暗示“复征”?对此,专家表示,“免征”不代表“不征”,“免征”某一税种是指这个项目属于该税的征税范围,但是附条件、附期限地免缴税,而“不征”是无期限的。一字之差,差别很大。那么试问,这“契税”免征到什么时候呢?
    三者,夫妻间过户免征契税仍然存在极大的制度漏洞。该通知一出,网友就晒出了一套方案:AB共有一套房想卖给C,首先把房产过给A,AB离婚,然后AC结婚,再把房产过给C,AC离婚,AB再复婚。对于一套动辄上百万的房子,契税即便点数不高但数额也不会很低,如果折腾一下民政局便可免上万元的契税,估计“假离婚”的情况也不是没可能发生。对这样的制度漏洞,有专家建议是“不离婚不征税,无论什么时候离婚都要追加契税”,值得尝试。
    总之,夫妻间过户免征契税,自然是利好消息。但与此同时,对税收制度的改革与完善也应同步进行。否则,今天相关部门可以一纸规定“免征契约”,明天也可以一纸通知“复征契税”。

0

阅读 收藏 喜欢 打印举报/Report
  

新浪BLOG意见反馈留言板 欢迎批评指正

新浪简介 | About Sina | 广告服务 | 联系我们 | 招聘信息 | 网站律师 | SINA English | 产品答疑

新浪公司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