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评论员 吴龙贵
日前甘肃省榆中县警方对“1·4”聚众哄抢橘子案进行了查处,4名积极参加哄抢者被行政拘留并处罚款,还有30人受到批评教育。但至今无一名哄抢者退赔,也没有人自首。(《新京报》1月12日)
“哄抢”在现实中并不少见,这起事件之所以在众多类似新闻中脱颖而出,为公众所关注,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警察开了枪——由于现场秩序混乱,参与哄抢的村民不听劝阻,维持秩序的民警不得不鸣枪示警加以制止。就这样,也没能避免6万多斤橘子变成2000多斤。
民警该不该开枪,值得商榷。但是,为了值不了多少钱的几斤橘子,竟然无视货车司机的哀求,甚至逼得民警不得不鸣枪示警,亦可见得当时的参与者对哄抢是有多么的热衷和痴迷。失控的不仅仅是场面,还有一些人的心态。
对于一再发生的哄抢事件,有人用“拿生命来哄抢”来调侃,有人说是爱占小便宜的国民劣根性使然,也有人说是社会道德滑坡的一种表现。但归根结底,“哄抢”是一个严肃的法律命题。
法律上对“哄抢”行为有着非常清晰的界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就有“哄抢公私财物”的规定。因此,“哄抢”至少是一种违法行为。而如果情节较重,譬如聚众哄抢,或者哄抢价值较大的重要物资,则适用于《刑法》286条关于“聚众哄抢罪”的规定,属于一种犯罪行为。此案中,34人受到行政拘留等不同程度的处罚,既是一种惩戒,也是一种教育和提醒。
“哄抢”既有违道德,也有悖于法律,为何还是有一些人热衷于此种行为?人们习惯上将之归咎为“法不责众”的侥幸心理。也就是说,参与哄抢的人并非不知道这种行为本身是不对的,但是大家都在抢,不抢就会觉得吃亏,抢了也不会有事。很多时候,甚至抢什么并不重要,关键是“抢”的这种参与感和满足感。更因为参与者众多,个体的“小恶”很容易被一种集体行为所掩盖,从而获得一种心理上的自我安慰。这与“中国式过马路”之类的现象非常相似,通常来说,大多数中国人都很讲究面子,做坏事往往会承担很大的心理压力,但是当一个人做坏事变成很多人同时在做一件坏事的时候,再大的问题往往都不是问题了。因为所有的罪名都由“集体”来担着,而“集体”不过是一个虚拟的称谓。
进一步分析,“法不责众”很多时候也是一种事实,它所呈现的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哄抢事件曾多次发生,但很多情况下都只停留于道德谴责层面,没有实质性的法律跟进。正是这一再的纵容与退让,造成了今日哄抢者与民警对恃的尴尬一幕。民众对法律会有一种心理预期:既然以前都没事,这次当然也不会有事。
法律就应该是刚性的,一旦出现较大的弹性空间,法律的权威和尊严就会打折。不可否认,对于哄抢行为在执法上网开一面的做法,一方面是出于执法成本的考量,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体现法律的人性化一面。一般来说,参与哄抢者往往都是一些社会底层群体。但我认为法律的人性化不能简化为执法尺度的不同,不能破坏法律的公平性。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管是穷人还是富人,强者还是弱者,法律都应该一视同仁。不能因为一些有权有势者钻了法律的空子,就反过来对弱势群体加一点同情分。法治社会不应该也不能有“法不责众”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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