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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网上认小偷”,这个可以有

(2014-01-07 21:53:02)

守愚

 

    将小偷行窃时被捕捉到的影像,发布到专门的网络平台上让公众辨认,认出来奖励千元。1月6日,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建立的涉案图像协查平台——“天罗地网抓小偷”正式上线,此举被质疑类似于人肉搜索。(《扬子晚报》1月6日)
    未经司法审判前,就公布小偷影像,涉事警方撒“网”抓小偷的做法,引起了不少人的担心。现实中,嫌犯被游街示众、“胶带封嘴”等情景,并不少见,也构成实质性的权利侵害。警方办案,理应遵循“法无授权不可为”原则,而不能罔顾嫌犯人权,随意曝光其隐私。
    乍看上去,“网上认小偷”,确实跟发动人肉搜索形式相似。问题是,人肉搜索常遭诟病之处,就在于它本是种技术手段,却动辄异化为侵权路径,变为给人主观定罪的“判决书”、施行法外之罚的“通缉令”。而“网上认小偷”,程序更缜密,结果也可控,完全可通过适当规范,将其纳入到法治框架下。
    许多人对公布盗窃嫌疑人影像倍加警惕,究其原因,在于对其权利界限的认知模糊:的确,若嫌犯行窃,未达到盗窃犯罪数额标准,只适合治安处罚,公布其可识别身份的影像,涉嫌侵权。但如果是构成刑事立案呢?那适用的,就该是刑法规约。
    实质上,“网上认小偷”,不乏法理依据,在法律授权的范畴内。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明文规定,“警方有权公布相关案情,对嫌疑人进行通缉,请公民提供线索、协助破案”。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中也明确: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还可通过网络发布。
    而依照鼓楼警方的说法,发布这些视频图像,并非随意性的,而是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它均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且已立案。也就是说,警方在公布其影像时,已秉持了应有的谦抑,有法定程序托底,并未逾矩。
    当然,公布嫌犯影像,须指向办案需要,应规避“被滥用”、“遭无序传播”之类的后果。而当地警方也明确提醒,这些影像禁止转载、选编使用,严禁将涉案人员身份信息公开,否则将被追责。在网络平台设计中,它还采取单向、后台管理操作模式,以为举报内容保密,也实现对举报人的保护。
    应看到,“网上认小偷”,是发动民众协查,而非鼓励动私刑。在该平台上,也特别告知,倡导实名举报,但对捏造事实诬陷他人,或以举报为名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将依法处罚。它没有授予公民侦查权,或要求其破案,而是请知情群众提供破案线索,而法定机关再接过“举报”这一棒,依规履责。
    基于此,没必要对“网上认小偷”搞有罪推定。相反,在许多犯罪行动已突破区域限制,传统破案方式难适应的情况下,在网络信息交互频密、传播迅捷的语境中,利用网络平台优势,发动民众参与,不失为一种可行法子。当地称其为“新时代的群防群治”,至少从平台设计、激励机制上看,它体现出互动成分,也是技术性拓展。
    “网上认小偷”,无需臆断先行下的棒杀,不如静观其效。当然,要消弭舆论猜疑,就必须有执行层面的“清晰辨识”:最起码的,就是恪守程序,确保影像公开以刑事立案为前置条件,避免可能的误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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