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什么叫落实无罪推定原则?河南省高院院长张立勇的一番话给出了清晰的答案——刑事案件庭审时,不能让被告人坐铁笼子,不能给他剃光头、穿囚服出席,而应该和正常人一样,穿着便装和他的辩护律师坐在一起,和控方“对抗”,去除对被告人“犯罪化标签”。(12月3日《大河报》)
我国法律规定,未经法院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至为明确的无罪推定原则。但在现实中,一些地方法院庭审时,总是习惯性地给被告人剃光头、穿囚服,有的还被关在囚笼里面,让其远离辩护人。正如张立勇所说,这种庭审设置,无形中在法院判决前就给被告人贴上了罪犯的标签。在这种强烈的“有罪”暗示下,一些地方甚至还会出现法官不让被告人说话、甚至直接代替公诉方追问被告人的怪事。在这种有罪推定的思维下,法官不再代表中立的消极权力,而是成了公诉方的帮手,这显然与无罪推定和司法公正背道而驰。归根结底,一些司法人员总认为“无罪推定”、“疑罪从无”这些早已确立的司法原则会纵容罪犯,让一些罪犯逃脱法律制裁。其实这是司法者不自信的表现——如果证据链足够完整,如果审判足够细致,罪犯何来逃脱制裁的侥幸呢?
不要小看河南中院让被告像正常人一样出庭受审的意义——它其实是在阐释“无罪推定”的基本司法原则,也是在告诉司法者,被告人和公诉方一样,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更享有不受侵犯的人的尊严。这样的改变,对面对法院的被告人而说,是一种保护,对司法者而言,则是一种“必须让庭审更公开更细致”的督促。对于这样的无罪推定实践,我们乐见其成,更希望这种转变能够成为对被告人制度化的保护。更进一步说,这种制度化的保护,不仅应该是法院审判环节,在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办案环节中,也应该时时体现,成为无罪推定原则一道不可逾越的红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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