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国安
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著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北京晨报》10月14日))
争议之一是,公共浴室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对此,专家的意见是否定的——这么多年来,从未有任何一项流行病学调查显示,曾有人是因为出入公共浴室感染上艾滋病的;浴池的水温令艾滋病毒很难生存;艾滋病病毒寄生于人的血液中,离开了人体很容易死亡;根据艾滋病病毒的生物学特性和生存情况,通过呼吸道、消化道和完整皮肤的接触也是不会传播的。“这样来看,禁止艾滋病人进入浴室似乎是有些过了。”北京市性病艾滋病临床治疗研究中心主任吴昊如是说。
那么,《沐浴业管理办法》为什么还要这么写?这其实是对艾滋病人的习惯性歧视。相当一部分民众并不具备艾滋病传播方面的知识,只是出于对艾滋病的恐惧,宁可远离也不愿意与艾滋病人有任何接触,而我们的法规又是沿袭了过去的做法,不少游泳池和公共浴室,这样的规定和警示其实历来都有。过去这样规定是基于当时的医学认知水平,今天的情况发生了变化,不宜继续照搬了。
争议之二是,这样一条规定如何落实。结论似乎是“无法落实”。
一些从业者提出了质疑,最大的问题是禁止入内的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北京方庄附近一家洗浴中心的管理者说:“有些表露在外的皮肤病我们尚且可以看到,但如果是性病和艾滋病人,也只能靠自觉,我们无从监管,而且也没有权力去盘查。”
既然写了也无法落实,为什么还要写进去?这里也有一个立法指导思想的问题。现在,我们的一些法规常常把难以落到实处的内容写进去,据说是为了体现一种导向,例如“常回家看看”。然而“常回家看看”虽然难以落实,毕竟具有正确的导向,而公共浴室禁止艾滋病患者入内并不是一个正确的导向,反而是无根据地歧视艾滋病患者。
社会上一些人出于种种原因,对艾滋病人心存芥蒂,这种情况一时难以改变。但是,作为法律法规应该坚持正确的导向,不能让习惯性歧视通过法规变得名正言顺。这一点上,不妨借鉴一下对待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政策。在教育、就业等方面,不少单位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但我们的法律是坚持科学精神、反对乙肝歧视的,人社部、教育部、卫生部明令禁止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开展乙肝项目检测。
所以,应该从医学角度认真研讨一下,到底有没有必要禁止艾滋病人进浴场。如果没有必要禁止,相关法规就要果断取消这一规定,而不能屈服于民间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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