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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谈   不公布“镉大米”来源,你违法了

(2013-09-05 00:17: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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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晏扬

    日前,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官网上通报了今年第二季度粮食类加工产品抽查结果。结果显示,有5家企业生产的5批次产品不符合标准,其中3批次大米镉超标,主要原因是企业进货把关不严。但对于这些大米的来源,上述通报只字不提。相关负责人称,他们不方便公布“镉大米”的来源。(9月4日《第一财经日报》)
    没有哪种食品安全问题比“镉大米”更让人忧心,因为大米是主食,是人们日常生活离不开的食品。正因如此,才更需要质监、工商、卫生等部门多尽心、多尽力,帮助人们把好食品安全关,把“镉大米”隔离在餐桌之外、市场之外,这是相关部门的责任,也是纳税人供养这些部门的目的所在。福建省质监局通过定期抽查发现了“镉大米”,并将5家涉事企业公之于众,值得肯定。但他们对“镉大米”的来源讳莫如深、只字不提,则让人难以理解并感到愤懑。
    相关负责人说不方便公布“镉大米”的来源,说明他们是知道来源的,只是不方便公布——有什么不方便呢?让人想不明白。不公布来源,一方面无法警示其他大米加工企业,包括其他省份的大米加工企业,这些蒙在鼓里的企业仍会从源头进货,“镉大米”仍会源源不断地流向市场、流向百姓餐桌;另一方面,无法警示“镉大米”来源地政府和粮农,农民们仍会不知不觉地种植“镉大米”,地里仍会不断长出有毒食品。这就是说,不公布“镉大米”的来源,相当于自拆自毁食品安全的第一道防线,这是很不负责任的,是对民众生命健康权的漠视,可以说是一种失职甚至渎职行为。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早已于2008年施行,“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是这部法规确立的基本原则。“镉大米”的来源问题,显然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不属于例外情形。根据条例第九条的规定,“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而条例第十条则规定,“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安全生产、食品药品、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属于需要重点公开的政府信息。对照条例,福建省质监局不公布“镉大米”来源,此举明显违法,是对民众知情权的侵犯。
    可见,对于“镉大米”的来源,并不是你觉得“不方便”就可以不公布,更非你不想公布就可以不公布,而是相关法规要求你必须公布,不公布就是违法行为,就应该受到处罚——《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由监察机关、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从今年5月广州市场上检测出“镉大米”,此事已经沸沸扬扬了好几个月,可是至今没有找出“镉大米”究竟源于何处、问题因何而起。这是非常让人失望的,难道这个问题要永远成为一个谜,让民众一直担惊受怕下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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