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子军
作为交通执法人员现场执法的补充,“电子眼”对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行为进行监督并留下处罚依据,具有一定威慑力。然而,近年来有些城市、道路将交通“电子眼”外包给企业建设经营。以成都为例,“电子眼”外包企业收益达39%。人们担心,作为执法依据的“电子眼”外包给了私营企业,执法还能公正吗?(《新京报》8月23日)
监控电子眼一度被视为“天眼”,这一高科技时代的产物,可以让任何违规违法行为“尽收眼底”。然而,如今看来,“电子眼”也会被金钱所蒙蔽、受利益所左右,有时候“看到”和“道出”的同样可能与真相大相径庭。
成都鄢姓市民投诉的情形显示,去年曾收到两张违法处罚通知单,证明他驾驶爱车在15秒钟内跑完了3.6公里,速度达到864公里每小时,实在叫人不可思议,莫非电子眼也会“看走眼”?置身于电子眼布下的“天罗地网”中,此等情形显然叫人防不胜防,只能坐等不期而到的罚单。
这一切自然而然地让大家指向其背后的“外包执法”,尽管当初囿于行政执法资源的匮乏,外包尝试得到有关方面的首肯,也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一个简单的道理是,权力只要跟利益挂上钩,难免会游离公正的轨道,即使是那看似铁面无私的“电子眼”,同样可能成为“势利眼”,只要存在人为操作的因素,都有沦为牟利工具的可能。
外包没有原罪,借助社会、民间资源加强执法原本无可厚非,问题在于,外包不应该放手不管,更不能将执法权拱手交给企业。一方面,跟收费公路类似,必须约定合作方收回投资并有一定收益后的退出期限,而不能让权宜之计的外包沦为无限期的执法权出让;另一方面,执法部门要将执法权牢牢掌握在自己手里,不能容许对方为利益最大化而做手脚,损害执法公正和公平;尤其关键的是,要建立透明公开的监督机制,将“电子眼”的监管执法置于第三方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机制,遏制和避免发包和承包双方合谋枉法牟利。
因此,在“电子眼”执法监督已经全面推开,外包执法模式普遍推广的情况下,必须尽快建立和完善外包退出机制和社会监管机制,不能允许被利益蒙住的“电子眼”“睁眼说瞎话”,成为有关方面钻空子、谋私利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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