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翎
据《大河报》报道,8月1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河南省公共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从今年10月1日起,个人或单位不得擅自查看和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违者最高罚3万元。然而,随着次日网上爆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多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后,该条例在网友中引起了热议。(《大河报》8月5日)
技术防范系统,通俗地讲,监控摄像头、电子眼等是其典型代表,对其予以规范管理原本也是势之所需。此条例之所以引发关注,很重要的原因是由于其审议通过的时间点刚好撞在了“枪口”上——8月2日被曝光的上海5名法官“集体招嫖”事件,其爆料者所上传的视频,部分来自酒店走廊、KTB包房夜总会里的多处监控。
网友的争议虽然是出于对网络反腐前景的担忧,但对条例内容的引用也不乏片面或以讹传讹的成分。该条例确实提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未经许可查看、复制、买卖、传播技术防范系统中采集、保存的信息;非法使用、传播技术防范系统信息资料”,但笔者遍寻网络搜到的条例草案中,对此没有提出惩罚措施,罚款等条款主要是针对销售、安装、经营行为。因此,正式条例中是否规定擅自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最高罚3万元,还有待证实。
事实上,网友的争议是围绕3个关键词展开的:“网络反腐”、“个人隐私”及“官员隐私”。当今,网络反腐之所以活跃,部分原因在于体制内举报渠道的不畅通,网络反腐也是草根力量行使监督权利的重要手段,这一反腐途径在予以规范的前提下,应得到鼓励。而隐私权是受宪法保护的,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现如今,个人信息某种意义上是在“裸奔”的,个人信息甚至在网上被廉价叫卖。这种状况下,公民隐私权的确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护航。而在某种意义上,网络反腐就意味着以官员隐私来举证,对此,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刘金国曾提出:“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隐私权平等受到法律的保护,但是法律对公众人物(政府工作人员和各行业的知名人士)的隐私权应当设有限制。”
不可否认,河南的这一新规,确实能起到保护公民隐私的作用。只是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擅自查看和传播公共场所监控视频”的认定和惩处方面,应进一步明确:官员等公众人物隐私权是受限的,需要部分让位于公共利益。以“法官招嫖”事件为例,爆料人以跟踪、盯梢、偷拍等方法取得证据并公之于众,若是针对普通市民,则属于侵权,但法官属于掌握公权力者,则不宜认定为非法和侵权。
明确了这一点,那么确实可以做到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负责人回应的那样,“禁止网上擅传公共场所监控视频,是为了保护公民的隐私,与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并不抵触。”而没有这一前提,在体制内举报渠道仍待疏通的背景下,此新规则极有可能成为网络反腐和公众监督的拦路石。
加载中,请稍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