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传涛
记者4日从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获悉,全民阅读立法已列入2013年国家立法工作计划,总局将争取在年底形成较成熟方案提交国务院法制办。(新华网8月4日)
立法促进全民阅读,对此许多网友表示无法理解:虽然国人阅读量少得可怜,但阅读这种事更多是一种个人爱好和习惯,不是立法就能解决的问题。
通常意义上理解,法律的最基本功用,不外乎对社会起到管理作用,约束人、企业组织或行政事业单位的行为,而不应该是强制改变私人的生活习惯。对阅读进行立法,似乎是陷入了“立法万能论”。
对于这样的观点,笔者有些不同看法。在法治社会,立法已经不再单纯解决“不能做什么”的问题了,立法还应该有另外一个非常重要的功效——促进社会的发展或进步。用时髦一些的说法,叫做“促进型立法”。虽然我们没有看到《全民阅读促进条例》的具体内容,但是从新闻报道来看,此项立法并非是部分网友所理解的“如果不读书,就要被刑拘”那样荒唐。
从专业人士的介绍中我们大致知道,《全民阅读促进条例》作为一部“促进型法律”,更多在强调政府应该做什么——“国民阅读公共资源和设施不足、不均衡”问题如何解决;对于出版业的“组织保障和经费支持”政府应该花大气力协调,等等。而事实上,只有政府建设了更多的图书馆,开放了更多的阅读资源,才有可能让更多的公众爱上阅读这件事。此类立法,对公民个人而言并无强制力,更多的是一种提醒,如果一个人就是不喜欢看书,法律也不会拿着手枪顶着这人的脑袋逼他阅读。
“促进型立法”与“管理型立法”都是重要的立法形式。需要明确的是,“促进型立法”并不意味着政府权力的过多干预,在“促进型立法”之下,公民仍然有选择的自由。关于全民阅读,我们的确需要一部对政府有约束力、对国民有提醒作用的“促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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