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英锋
5月28日,网友“长春您好”在微博中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楼内电梯前贴出“生死状”:“凡因乘坐电梯所发生的任何后果,我院概不负责。”引来很多网友的关注。28日16时30分许,记者来到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在一楼大厅的左侧,记者透过一扇铁门看到了网友“长春您好”提到的那张电梯告示。(5月30日新华网)
客观地说,这张所谓的“生死状”是有一个“善意”的引子的——“由于我院电梯使用年限较长,随时会发生故障。为确保您的安全,请您有事走楼梯……”只是,这个引子弄巧成拙,让“生死状”显得更加荒唐。我们不禁要问,既然龙潭区法院的电梯“年岁”已高,风险很大,随时可能给乘用人的人身安全造成危害,那么,法院为什么不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退一步讲,即便法院因经费紧张等因素不能及时维修更换电梯,也应该关停电梯,以消除安全隐患。法院一方面允许电梯带病运行,一方面又贴出“生死状”对人们进行警示,这种做法显然是矛盾的,也是违背法理和情理的。
其实,一纸“生死状”也无法减轻或免除法院应负的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
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从法理上讲,对这种特殊的侵权责任所采取的也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推定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不需要被侵权人证明该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只要被侵权人受到了侵害就可以请求赔偿;证明自己无过错的责任则由侵权人自己承担。如果侵权人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就认定其有过错并由其承担民事责任。而窥诸现实,在每一起电梯伤人事故中,管理人都是存在一定过错的,也就是说,一旦有人因使用龙潭区法院的电梯而受到人身伤害,龙潭区法院都难辞其咎。龙潭区法院贴出的“生死状”单方面推卸责任,很像霸王条款式的格式合同,是无效的。
法院是司法单位,本应做奉公守法的典范,却用一纸告示把电梯推到了法治轨道之外,犯了一个非常低级的错误,彰显了法治意识的淡薄,让人讥笑,也让人担忧——这样的法院,怎样做到依法办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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