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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快评)道德疲软时需以法律托底

(2012-11-08 00:36: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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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

林永芳

    11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山东省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条例》,其中明确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应当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成员表达谢意、予以慰藉;同时,各级政府及部门应对见义勇为者及其家庭在基本生活、教育、就业、医疗、住房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11月7日《山东商报》)。
    消息既出,照例有人盛赞有人皱眉。最典型的批评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见义勇为受益人须答谢恩人,会使“见义勇为”和“知恩图报”这两种美德都变了味,这是道德的悲哀,令孔子故乡蒙羞。可道德审美主义者们似乎忘了当下的严峻现实,既然单靠“道德”的力量早已无法支撑“见义勇为”的普及,也无法改变“见死不救”、“获救不谢”甚至“恩将仇报”之类极端行为的此起彼伏,那么,为了让更多危难之中的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救助,法律怎能不出手“托底”?这里说的是“托底”而非“雄起”。也就是说,法律不必站出来强制要求公民必须做一个道德伟哥,对于私人空间,法律该理应“慎入”;可对于公共领域的事务,法律却不能“缺位”。如果道德已经明显“疲软”失效,那么法律就该及时对相关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起码的明确和规范,使更多的人敢于、乐于做出善举。
    许多人至今不明白:道德并不是要任何人去做损己利人的重大牺牲,而是要引导人惠而不费地去做有利于人而又无损于己的好事。只有这样,才能普及、才能持久。《吕氏春秋·察微篇》中就记载了两个著名的例子,一个是“子贡赎人”,另一个是“子路受牛”。鲁国有一道法律,如果鲁国人在外国见到同胞(遭遇不幸),沦落为奴隶,只要能够把这些人赎回来(帮助他们恢复自由),就可以从国家获得金钱(的补偿和奖励)。 子贡把鲁国人从外国赎回来,但不领取金钱。孔子说:子贡,你错了!子路救起一名溺水者,那人感谢他送了一头牛,子路收下了。孔子高兴地说:“鲁国人从此一定会勇于救落水者了。”
    这个故事充分说明:那种一味要求见义勇为者不得收取任何报酬、甚至连一声感谢都不能要的伪道学论调,可以休矣——因为它的实质是用冠冕堂皇的词汇剥夺了见义勇为者的基本权利,却没有提出任何保障措施,等于把见义勇为者逼到了一个难以生存的绝境。倘若听凭这种徒具观赏价值而无法推广的“道德生态”继续下去,怎能不导致义举和善行日益稀缺甚至绝迹?
    为了你我或你我的亲人在危急时刻都能有望获得救助,总得有一个办法,像保护大熊猫那样改善“见义勇为”者的现实处境,解除其物质上、精神上的后顾之忧。事实上,该条例对见义勇为者的“托底”还不够有力,最主要的表现是,对于公权机构(“有关部门”)在执行此条例过程中的缺位失职行为,依然像以往一样,只泛泛地提出了几条原则性的规定,而没有拿出具体可操作的追责办法和惩戒措施,更没有规定该由谁来负责执行这种追责与惩戒。这,无疑会大大削弱其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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